工程法律纠纷气象站之再研讨怎样应对建材买卖合同中卖方(材料供应商)设置的加价款
工程法律纠纷气象站
的
然后讨论如何处理建材销售合同中卖方(材料供应商)设定的涨价

一
1、现状:涨价已成行业惯例,不容忽视。
涨价经常出现在钢材交易等销售合同中,材料供应商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涨价条款。 例如,买方延期付款,每天每吨加收5元等。买方(施工公司)延期付款后,卖方并没有急于催收货款,也没有主动诉诸法律。 反而“配合”了建筑公司的拖延,获得了高额收益。


二
2、材料供应商常用的方法:
(一)依据: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价格不得有特别约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认为涨价是价格上的特殊协议。

(2)起诉:请求法院直接认定涨价行为为买卖双方之间关于价格的特殊协议,材料价格直接适用于涨价后的单价。


三
三
3. 卖方(建筑公司)应该做什么:
(一)诉讼前:
1、签订合同时,约定或含糊约定涨价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买方资金被占用造成的损失。
2、货款出现延迟支付时,可在备注中灵活处理(如定期只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时,可标注为钢款和违约金) 。 如果以后发生纠纷,可以作为加价的违约金。 证据。

(2) 诉讼后:
1、查封:法律对涨价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2、索赔:加价应视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仅承担违约金。
3、申请法院减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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