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最新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及最全税率表,快来打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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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但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居民自来水、采暖、制冷、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肥料、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税率为6%,但本条第(一)、(二)、(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机构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对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13%以下商品
容易与农产品等9%的商品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配菜及各种熟食,玉米渣、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在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绿茶为原料,经筛选、风选、采摘、粉碎、干燥、堆放等工序制成的精制茶以及边销茶叶和掺有各类药材的茶、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仁、坚果、地上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及竹笋罐头。
8、熟制水产制品、水产罐头。
9、各类肉类罐头、熟肉制品。
10.各种鸡蛋罐头。
11. 酸奶、奶酪、奶油和配方奶粉。
12. 清洗羊毛和羊毛绒。
13.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类包装的日用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产品加工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载重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伐木机械、农机零部件。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额时,采用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目前有0.5%、1%、3%、5%四个,一般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录:一般纳税人(选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资油(气)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形式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国税函[1994]114号)
2.销售、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或出售其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旧房地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尚未竣工的旧房地产项目进行进一步开发,之后以自己的名义销售的,视为旧房地产项目。
通过复垦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复垦开始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视为房地产老项目。
(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保安服务(含武装守卫押运服务)选择补缴差额所得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试点前已开工建设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一律征收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税率
1.销售自产的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者动物血液或者组织等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行出售死物。(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县及县以下小水电机组售电业务(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自来水。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设用砂、土、石料和生产建筑材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砖、瓦、石灰(不包括实心粘土砖、瓦),这些砖、瓦是以自采砂、土、石或其他矿物为原料连续生产的(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自产商品混凝土销售(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出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国家电力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药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在3%征收率基础上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客运轮渡、公共交通、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证的动漫企业提供的动漫产品开发服务、动漫版权在境内的转让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收寄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纳税人经营旅游景区索道、班车、电动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营改增试点前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试点前已建成的公路,由公路经营企业征收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业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独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区、旗)及以下设立的法人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46号)
2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县级分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所辖县级分行(简称县级事业部)向农户、农村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支持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认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向服务接受者收取的水费,扣除对外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按照3%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纯劳务分包形式提供的建设服务,对于供货项目A,为旧的建设项目;旧的建设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载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十九、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活动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时,应当分别核算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1.企业在销售自产或者外购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和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的,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提供工程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操作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纳入“三农金融部”改革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所辖县级分支机构向农户、乡村企业、各类农村组织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19年3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财税[2019]24号)
(三)征收率由3%降至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将其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将其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置或制造的固定资产在本地区销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生产固定资产,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2012年第1号、2014年第36号公告)
6.按照简易办法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销售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营业税改革试点前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适用现行旧货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税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购进二手车,原适用简易办法规定的3%的增值税税率,减按0.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征收率由5%降至1.5%
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六)应适用简化纳税计算方式(非可选):
1.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向服务接受者收取的水费,扣除对外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按照3%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操作资管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资油(气)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形式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国税函[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物,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3%的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②典当业出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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