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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试点推进,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爆发式增长,如何应对?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6-12 01:02:34 114

洪树勇 方伟哲 广东宏发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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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1月1日起,金税四期已在广东、山东、河南、山西、内蒙古、重庆等地试点,未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随着金税四期的试点和完善,税务监管几乎无盲区。这也说明涉税犯罪几乎呈爆发式增长,其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最为显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行为人故意犯罪行为外,还存在企业财税知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不合规操作、监管漏洞等情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什么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犯“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幅度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分别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啥?

按照该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他人开具假发票、为自己开具假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假发票、介绍他人开具假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即为他人开具假发票、为自己开具假发票、请他人开具假发票,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假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在处罚方面,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从上述刑事处罚规定来看,似乎对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焦点比较简单,即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在实践中,由于企业交易的灵活性、上下游的多样性,并没有单一固定的方法,因此在认定上形成了标准,比如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只有当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时,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在这一标准的认定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当货物交易涉及运输时,单证确认所固定的证据也影响到犯罪的认定,因此“三流合一”的认定标准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即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之间的证据认定。但在公文判例中,对于争议焦点的认定并没有绝对的统一,呈现出焦点不一、标准不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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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搜索

把我找到的不起诉或者无罪的案例提供给大家交流学习该罪的辩护思路。

1.证据不足,不起诉【礼泉检察刑不诉[2023]11号】

咸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起诉,查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某,实际控制人为陈润峰,主营业务为煤炭购销。2013年12月14日,*公司向**有限公司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金额共计4534066.27元,应纳税款770791.28元;2012年7月31日,向*有限公司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共计871794.87元,应纳税款148205.13元。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存在虚开发票但无法证明存在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2017)鲁02刑再审2号]

本院认为,不以偷税为目的请他人代开发票的社会危害性,与以偷税为目的虚开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无法相比,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减税款的故意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减税款的情况下,仅以请其他企业代开发票的行为认定其构成犯罪,既不符合立法初衷,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符原则。

三、适用新法再审[(2019)项02刑再审4号]

本案二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发布《关于虚开发票犯罪分析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提高到五万元以上;虚开发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发票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按照《通知》新增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原被告杭州长宁钢铁有限公司及原被告人高峰、黄米良虚开税票数额不当,但量刑适当;

一审被告长沙先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利东基机电科贸有限公司、杭州创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财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铭豪商贸有限公司、长沙盛业不锈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李庆明、廖灿林、郭贺武、齐旭峰、沈浩、刘世国、许勤、李志国、王金华虚开或引进的税款数额均在五十万元以下,一审判决、裁定上述一审被告虚开或引进的税款数额较大不当,再审予以纠正;

原判决、裁定对原被告长沙先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力东电气科贸有限公司、杭州创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财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铭豪商贸有限公司、长沙盛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湖南百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捷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长沙长隆密封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益阳市新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楚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被告人李庆明、廖灿林、郭贺武、齐旭峰、沈浩、刘士国、许勤、李志国、李锋、卢云初、刘炜、高文、李茂安、赵学斌、王金华等从重判处有期徒刑。 鉴于原被告人高文、李茂安、卢云初、赵学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原被告长沙市米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力成电力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县博英工贸有限公司、长沙市文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正大轻工科技造纸设备有限公司及原被告人彭伟才、朱国辉、陈军、谭小舟、朱泽民、陈宇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5万元以下,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4.不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2019)鲁02刑再审11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应是骗取国家税收的目的,客观方面是在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的税收征收机构,代开发票是其职责和义务。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国家税务局指导乡镇政府利用设立的公司,对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公司化管理”,使其享受一般纳税人的权利,从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 这是税制改革过程中的一次尝试,有一定文件、政策作为指导和依据,经过试点、调研、上报,得到了上级单位的批准,赵福永等人的行为是履行职责。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收的故意,不能证明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不能证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国家税务局及原审被告人构成犯罪主体,不能证明该单位、个人与其他单位、个人有共同犯罪故意,故不能追究原审被告单位、原审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原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同时也认定公诉方指控的偷税漏税、损失等指控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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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洪树勇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业务部负责人

广东宏法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负责人

方伟哲律师:

广东宏法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员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秘书长

广州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诚信合规管理联合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诚信合规管理联合会“合规专家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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