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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实际履行为由解除合同,能否被采纳?

佚名 钢材资讯 2023-09-20 09:02:12 205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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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向A公司采购钢材,用于承包吉首某工程项目。 双方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螺纹钢、线材、螺丝。预付款模式:预付款金额150亿元,提前时间为45天(预计从交货第一天开始)。 上述款项须一次性支付(如不偿还,将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执行,结算价格以天猫网广州价格50元/吨为准交货当天; 最终结算部分:结算周期为45天,金额不超过150亿元(从交割首日起估算),结算价格交割当天,天猫网广州价为70元/吨。 如果不付款,我们将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若B公司未足额支付上诉金额,则违约金按2分钱利息计算,每月利息自交货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并需承担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经A公司与B公司对账,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共交付钢材2,450.351吨,钢材货款共计9,344,324.13元。 被告共计缴纳上诉款8,227,366元。 截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B公司尚欠上诉人A公司货款1,116,958.13元,每月利息1,108,583.54元。

在多次催收申诉被驳回后,我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另一份于2016年10月10日签署的《物资采购协议》。 该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格式协议,总价较低,并且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 被告提交此协议证明货款、违约责任等均已全额支付,且上诉款未追回。 经过我所律师的多方调查取证,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为由驳回了我所律师的上诉,从而支持了我所律师的上诉。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A公司上诉并出具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因上诉后签订的《钢材购销协议》而发生变化。 因此,应以本协议为基础进行和解。

1、原告提交的《钢材购销协议》和被告提交的《物资采购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协议形式签订协议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成立;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如果另一方接受,则协议成立。 。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李某就签署《钢材购销协议》达成一致(上诉人提交的电话录音为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上诉中,协议末尾盖有私人印章。 被告人李某要求其现场管理人员凌某、唐某签署了授权代表的签名,并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 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款项。 可以认定,《钢材买卖协议》已成立。随后,上诉人将协议中规定的钢材发送给项目部,被告收货并用于涉案项目。可见,销售上诉人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关系已成立并已履行,故上诉人提交的《钢材购销协议》与被告提交的《物资采购协议》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达成不同协议,应当遵循后签订的协议改变先签订的协议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从上诉中提交的《钢材销售协议》及被告提交的《物资采购协议》的签署时间来看,《钢材销售协议》的签署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 《物资采购协议》签署时间 2016 年 10 月 16 日,随后签署《钢材购销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此日期为准。

3、结合本案的具体实施,理解和分析两份协议的关系和内容:

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协议》规定,产品品牌为品钢、连阳振兴、象山钢铁,总价在天猫网总价基础上降低150元交货地点为被告建筑工地。 现场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 协议没有具体说明指定的接收方、项目名称,也没有明确延迟付款和违约的责任。 双方均无和解材料。

2016年10月28日签署的《钢材购销协议》规定,项目名称为某创业园一期D地块; 产品品牌为品钢、连阳振兴、象山钢铁,总价以发货当天广州天猫网为准。 总价下调70元(150亿元预付款内价格上涨50元/吨),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指定收款人为唐氏,结汇进行出去。

首先,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提供的钢铁项目为某创业园一期D地块,但被告对此并未予以证实。

其次,从被告支付的钢材金额分析,双方均按照《钢材购销协议》中约定的总价履行。 呼吁书呼吁钢材供应总量为2,450.351吨,钢材付款总额为9,344,324.13元。 截至诉状之日,被告共支付8,227,366元,被告未予以确认。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陈述》、天猫网广州价格截图以及被告提交的仓单分析,明显看出,被告提供的每份钢材的金额上诉以天猫网广州价格为准。 价格按平均价格加70元/吨(或50元/吨)估算。 并非按照交割当天天猫网总降价150元/吨估算。 被告提交的仓单平均价格加收据税金与上诉中提交的收货金额一一对应,上诉中的收货金额以双方的交货明细为准。

第三,从诉状中提供的钢材总量来看,双方均按照《钢材购销协议》履行。 本案中,上诉法院审查了某建筑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创业园一期D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审查报告》,该报告显示,该项目约为2,400吨。 ,而上诉人与被告之间“唐”签署的交货明细总数为2450.351吨,需求量也十分接近。 而且,上诉人提交的与该项目负责人李先生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上诉人是该项目唯一的钢材供应商,而被告对此并未予以证实。 按照常理,最终交货量与预计需求量相差50.351吨属于正常情况。

最后,上诉人根据唐某签署的送货明细开具了等额收据,被告均已收到。 被告还根据发票的进度进行付款。 双方根据交货详细信息进行对账和付款。

2、诉讼前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调解,我司代理人联系被告潘主任沟通付款事宜。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未对提交的协议和陈述以及付款提出上诉。 他们对货物总量提出了异议,但只协商了付款方式和月利息。 双方当事人还多次协商、修改调解合同。 虽然最终没有就还款期限和月利息达成一致,但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否认追回余额1,116,958.13元的事实。 这进一步证明被告已收回上诉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结合有关规定、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达意图的意义。 。 对对方意图的解读不能完全屈服于所用的言语,而应结合相关术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460 第六条:“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正文本协议应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签署,并具有同等效力。各文本中使用的词语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词语不一致,应按符合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销售协议 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以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协议》为准,被告按照付款单付款。

【判定结果】

一、被告B公司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公司A支付人民币1,116,958.13元及每月利息(以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人民币1,116,958.13元为基数)预计基准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房贷利率同期下调50%,预计2019年8月20日起,省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房贷市场报价利率将下调50%,直至全额还款日):

二、被告B公司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A公司支付律师费3509元。

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_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_钢材售卖合同

【案例解读】

1、如果原告和被告提交的两份购买协议不一致,应以哪一份协议为准?

本案上诉A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钢材购销协议》,被告B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物资采购协议》。 关于哪些协议应当进行质证的问题? 第一的。 请看上诉人提供的2016年10月28日签署的《钢材购销协议》。 协议书加盖B公司项目部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随后,上诉公司A提供的声明有协议约定的乙方项目交付授权人签字; 其次,查看被告提交的《物资采购协议》,协议中约定“单价以交货日期为准”。 天猫网总价下调150元/吨。” 根据申诉人提交的交割明细,2016年9月27日交割12根螺纹钢2.398吨,当天天猫网市场价格为2960元。 上诉预估实际价格为3010元,即结算价在交割当天天猫广州价格基础上加50元/吨。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实际履行的协议为上诉中提交的《钢材销售协议》。 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依法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 至于被告公司提供的《物资采购协议》,与本案关系不大,双方均未实际履行。 本院不会对此进行质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共支付货款8,227,366元,被告还支付货款1,116,958,13元。

2. 是否支持律师费?

为实现本案债务,上诉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双方签订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事务所已指定一名律师履行代理义务。 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了代理费。 造成了损失。 参照湘发改批复(2016)129号确定的相关标准,上诉中主张的律师费可按3%估算予以支持。

【结论与建议】

本案涉及销售协议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当两份销售协议不一致,导致被告应履行哪些证据、履行是否到位等证据真实性不明确时,在律师的调查取证下,我们积极调查取证。 经比对货证、网上价格等,认定原、被告均按照上诉中提交的协议履行,证据可信度较高; 对于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了律师费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上诉。 律师费的损失最终是诉讼的结果。

同时还应注意,签订销售协议时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有后续补充合同,应与前述协议一致,如有修改,应特别说明; 违约方可以加重违约行为。 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纠纷发生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相关法律知识:

签订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1、核实并确认对方主体资格

(1)协议对方为自然人:验证、打印并保存其身份护照(请勿用名片代替),以确认其真实身份和身份。

(2)协议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信息,并对其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以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承包商是否获得所在公司授权,并检查其授权书、介绍信、合同;

签署的协议必须加盖对方私章和合同专用章。

(三)协议对方为“其他组织”:

若对方为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核实营业执照中登记事项与营业执照上介绍的信息是否一致; 合伙人、独资企业管理人应当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

法人筹办处:确认管理人及股东身份,并加盖法人筹办处及股东私章。

(4)协议双方除加盖私章或私人印章外,还必须签字。

2、合同方式:

(1)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

(2)协议以口头、信函、数据电文方式签署的,须签署确认函并签字;

(3) 反起草协议必须注明协议背景。

3、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具体、明确:

(一)当事人姓名必须真实、一致;

(二)协议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包装方式等必须具体、明确;

(三)注意初次检查的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约方式必须具体:交割方式、结算方式;

(五)履行期限必须以某一时间点或者时间段确定;

(6)尽量明确我公司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

(七)违约责任必须量化为违约损失或者违约损失的估算方法;

(八)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诉讼,同意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4、签约前的协议义务:

(一)履行协助、通知义务;

(二)不得泄露、使用合同期间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5、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介绍信、盖章协议等授权文件必须跟踪管理。 出具时应当注明交易对方名称、授权范围、有效期,并在业务完成后及时收集。

业务人员辞职时,必须及时收回上述证件。 无法追回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并保存证据。

如发现授权终止后业务人员仍以我公司名义签订协议的,应及时确定是否予以追认; 不予追认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保存证据。 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并追究民事责任。

6、发生重大误会、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时,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并在开除期限(即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7、合同签订后,须将协议书原件交本公司妥善保管。

8、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二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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