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企业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 民法典分为7部分、1260条。 各部分包括总则、财产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 整篇文章满足了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称为“人民宣言”。新时代的权利”。 。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款进行了整体梳理,并选取了重要的条款进行分析。 希望对你有帮助~
协议汇编| 担保协议的从属关系及担保协议的无效
网友提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协议》,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用于建设工程。 后因B公司无法按时付款,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C公司项目部作为担保人签订了该合同。 B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付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B公司偿还该款项,C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C公司以签订合同的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C公司项目部签署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吕畅谈“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担保协议是主债权协议的附属协议。 主债权协议无效的,担保协议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C公司项目部签署的担保协议无效,其明知不具备担保资格而提供担保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C公司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担任保证人。 项目部在合同中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担保协议》中“非法人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官还认定C公司项目部明知不具备担保资格而提供担保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分析
《民法典》第682条关于担保协议的从属关系以及担保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这是对原担保法相应内容的修改。 民法典对原担保协议进行了修改。 法中关于担保协议随主协议无效的“另有约定”条款修改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当事人不得单独约定排除担保协议的从属关系。的保证。 同时,第二款还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各方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从属关系是担保协议的基本属性,其例外必须是法律的非常规规定。 协议当事人不得以非常条款的形式排除担保协议的从属关系。 担保协议是典型的从属协议。 它以主协议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 所担保的主债权和债权是主要协议。 由于主协议无效或消灭,从协议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最后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担保主体不合格。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提供担保。 由于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社会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归国家所有,其财产因其担保而无法执行,导致中学、诊所等停办。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担保无效。
3、公司监事、经理擅自提供的担保无效。 监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财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
4、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保证协议无效。 主协议债务人之一或者双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坚持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保证的,保证协议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责任。
5、以严禁流通物品提供担保的协议无效。 以法律法规严禁流通或者不得出售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
6、主协议无效,保证协议无效。 主协议无效,保证协议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协议无效而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主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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