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履职,维护买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本市场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买卖是最基本的市场行为之一,但实践中不少交易引发纠纷甚至引发诉讼,影响了便捷高效的市场交易秩序建设。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履职,2022年办理买卖合同(不含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诉讼监督案件4000余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发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一是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部分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在起诉对方违约时,发现找不到真正的被告,导致民事诉讼败诉,如果继续维权,只能重新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维权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将大大增加。例如,在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监管案件中,A公司在销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过程中,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某某签订了合同,该买卖合同的签字盖章与B公司使用的合同印章不同,事实上,项某某并非B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持有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A公司也未核实买方的违约金,在买方未向某某支付剩余的13万元后,A公司起诉B公司并胜诉。 B公司申请监督后,检察院经调查认定B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确实未向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在检察院监督后,依法再审并判决,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只能以项某为被告单独主张权利。
二是部分公司印章管理混乱,或使用未经登记的印章逃避债务。有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甚至没有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已离职的公司人员利用印章管理漏洞,加盖公司印章伪造证据,使公司卷入不必要的民事诉讼。例如,在一起涉及销售合同纠纷的民事监督案件中,A公司于2015年解除了刘某的公司经理职务。但刘某于2016年以A公司的名义将孙某等人告上法庭。三人于2012年至2014年签订了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并在伪造的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的真印章,并将结算确认单上的签字时间提前到被解雇之前。孙某等二人以伪造的证据起诉A公司,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损失近400万元。经A公司申请监督,检察院调查核实,刘某、孙某等三人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经检察院监督后,法院改判,判决A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实践中,少数公司除使用已登记的公章外,还使用未登记的印章签订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合同印章与已登记的印章不符为由否定合同效力。该公司以公司名义使用未登记的印章向B公司采购600万元的建筑钢材,A公司因未支付剩余的300万元被起诉到法院。 A公司辩称该合同印章并非公司注册印章,B公司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收到钢材,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B公司申请监督后,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A公司在同一时期的其他买卖合同中也使用了未注册的印章,且钢材发货的工地与A公司关系密切。经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再审,判处A公司支付货款余额并赔偿损失。
三是口头签订并履行合同。对于可以当场成交的交易,一般采用口头签订并履行合同,不会产生纠纷。但对于不能当场成交的交易,如果双方口头签订合同,有时可能需要因对方不诚信而引发民事诉讼。例如,在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监督案件中,杨某以口头合同的形式向正在承包装修工程的王某出售水泥、沙子等建筑材料。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3万元。诉讼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已经破产的A公司为该装修工程的承包人的合同,证明自己只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导致杨某败诉。杨某随后起诉A公司,但因A公司已经破产,杨某不得不撤诉。杨某申请监督后,检察院调查核实,王某是该装修工程的承包人。经中介机构监督,法院再审并判决王某向杨某支付货款,为追回3万余元货款,杨某两次提起诉讼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少数公司利用循环交易掩盖违法融资借贷行为。例如,2010年至2015年,A公司以每吨约4300元的价格从C公司购入某燃油,并以每吨约4000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以每吨约4010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三家公司多次交易,每次交易的具体数量不尽相同。三家公司之间虽然相互转账,但货物并未真正交付。但A公司通过延迟支付货款、低价出售、提前获得货款等方式,实际上向C公司借款并支付利息。A公司因未向C公司支付最后一批货款而被起诉,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供了循环交易的相关证据和C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线索。检察院对上述事实调查核实,法院经监督后再审裁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无效,A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而C公司通过循环买卖等方式约定的更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结合案件办理监督,检察院提醒各类市场主体,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潜在的交易风险,及时保全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甚至民事诉讼,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一是认真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对于代理人代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在核实公司信息的基础上,直接向公司核实代理人是否经公司授权。对于履行地与公司所在地无直接关系的买卖合同,应高度警惕,避免因对方身份造假给自己造成难以避免的后果。二是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民事诉讼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纳有公司真实印章的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履行证据。因此,公司等法人应加强印章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不给任何人在虚假买卖合同上加盖印章的机会。同时,也不要试图用未登记的印章签订合同。第三,对于不能当场成交的买卖合同,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对于不能当场成交的金额较大的买卖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即使双方是熟人,甚至是亲朋好友,也应坚持签订书面合同,降低交易风险。第四,依法经营,以利为本。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买卖双方进行违法民事活动,并因此提起民事诉讼。其在违法民事活动中的相关民事权利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依法经营,获取合法利益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8614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