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方能否主张违约(利息)损失?
现实中,买卖双方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但未约定逾期付款将导致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卖方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利息)呢?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9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其他金钱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中付款期限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应当相应改变。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没有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依据对帐单、还款协议等主张债务,并要求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帐单、还款协议等对逾期付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有明确约定,或者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罚金或者罚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且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考逾期罚金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LPR)标准,加上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25吨H型钢,付款日期为交货当天。但交货当天,B公司因银行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因特殊情况,A公司同意将付款日期改为交货后的次日。但B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A公司多次催款,B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一年后,A公司将B公司诉诸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并按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A公司已按照约定向B公司交付货物,B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逾期款及利息合法合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B公司应按照30%至50%的利率加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款利息。因此,本院支持A公司在一年期LPR基础上加计50%的请求。
上述案件中,虽然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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