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我的2023#裁判要旨从体系解释上来看,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第13条关于违约责任并未约定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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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总结
从制度解读上看,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第十三条并未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其他条款也未具体规定违约金。 第十一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可以解释为逾期付款。 违约责任。 贸易有限公司援引的涉案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与本案事实不符。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中的涨价条款规定了建筑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即钢材价格涨幅随着付款延期而持续加大。 这其实就是延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有事实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22)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某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建筑集团公司。
再审申请人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与被申请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判决书第609号,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钢材购销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涨价条款为价格条款,二审判决认定其为价格条款。为违约金条款,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合同中的加价条款系《钢材购销合同》第十一条“付款时间及方式”条款约定,不属于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条款二审判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解释合同条款。 。 涉案合同约定钢材价格浮动,不设上限,这是买方延期付款情况下的计算方式。 在延期付款的情况下,钢材供应商承担融资成本。 钢材延期付款、涨价是建筑行业的惯例,涨价也在情理之中。 二审判决驳回了行业惯例,因为涨价未能反映价格波动,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判例不一致。 不一致。
(2)退一步讲,即使涨价协议是违约金条款,也应首先从涨价中扣除建筑公司委托支付的900万元,二审裁定,施工方本金应先扣除钢材款,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三)贸易公司与建筑公司已就涉案钢材涨价问题达成和解。 二审判决无视这一基本事实,推翻了和解结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二审判决基于公平原则,将违约责任比例由一审判决的每年24%调整为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 它没有评估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以及守约方利益的预期损害等因素。 并且明显低于贸易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时的预期,不足以补偿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适用法律错误。 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
(五)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逾期,损害了贸易公司的合法诉讼利益,导致本案难以执行。 综上,本院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涨价条款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当调整。
一、关于涉案合同中涨价条款的性质。 从字面解释来看,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有现金的,交货时付款;延期付款的,本合同第九条价格按3元/天/吨的价格上涨,自交货之日起至甲方付款且货款到达乙方账户为止,价格无上限补充合同第一条规定:“第十一条付款期限和方式变更为:a.现货、货到付款;b.延期付款按第九条的价格计算。 2013年3月7日签订的合同,加价3元/天/吨(从交割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c. 延期付款超过30天的,从交割的第32天开始计算。 ,价格将在2013年3月7日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的价格基础上上涨5元/天/吨,直至甲方付款至乙方账户。 “就是合同规定必须在交货前付款,否则就是逾期付款。
从制度解读上看,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第十三条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其他条款也未具体约定违约金。 第十一条约定逾期付款的,可以解释为逾期付款。 付款违约责任。 贸易有限公司援引的涉案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与本案情况不同。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中的涨价条款规定了建筑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即钢材价格涨幅随着付款延期而持续加大。 这其实就是延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有事实依据。 。
二是关于已支付的900万元是否应先扣除钢材款本金的问题。 2019年1月21日,就武汉市江岸区永红村K1地块土地休假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 贸易公司和建筑公司也参加了会议。 从会议记录及随后的《永红村K1地块解决分配方案》中可以看出,双方就武汉中森华永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建设达成一致。公司就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900万元钢铁项目达成一致意见。 除本案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二审判决从已支付的900万元中扣除钢材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账目报表是否可以视为双方就涉案钢材涨价问题达成和解和解决的问题。 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指定程少松、徐翠萍为货物签字人,结算以签字人签署的文件为准。如有变更, ,必须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条规定:“双方约定每月25日为对账日(遇节假日则顺延),核对交割数量、单价、金额、加价等。核对无误的,甲方甲方须在乙方出具的声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复审九份进度表虽然有建筑公司签字盖章,但手写文字并未确认涨价金额。 。 仅确认供货日期或进场时间、材料型号、品牌、规格、产地、吨位。 或者重量验证一致,但七项通用报表未加盖确认印章,不能视为双方就涨价达成一致。 该贸易公司再审申请书中提及的类似案件称“全部延期付款并涨价”,与本案事实不同。
四是关于违约金的减少。 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判给的违约金由年利率24%调整为同一合同利率的1.5倍,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被并没有明显不合适。
第五,关于二审法院超出审理期限的问题。 经调查,二审法院履行了缓审、申请核准程序,该主张并非因适用法律错误所致。 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案)第207条第6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武汉中天广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审判长冯文胜
吴开民法官
王登法官
2022 年 11 月 14 日
书记员李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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