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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9-25 20:03:23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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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工信部发布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自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向社会公布新增钢铁产能置换计划,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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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我国钢铁产能调整政策的发展历程,简单介绍如下:

2013 年 10 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严禁上马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必须制定产能置换计划,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采取“以产能置换”的政策。(国发[2013]41号)提出,主要目标是通过五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取得明显进展。主要任务是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清理整顿违法产能,淘汰退出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分类施策(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要重点推进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减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逐步完善热轧带肋钢筋、电工钢、造船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改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使用强度400MPa级及以上高强度钢筋,替代335MPa级热轧带肋钢筋等低质量钢材。加快推行高强度钢筋产品分类认证和标签管理。落实公平税收政策,取消加工贸易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2014 年 7 月 31 日

工信部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要制定产能置换计划,实行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在环境敏感区域,实行减量置换。

对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建设实施产能置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和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建(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核准,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2015 年 4 月 20 日

工信部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应当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确定,进行等量置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为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促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区域实行减量置换。

明确等量替代是指建设能力等于可抽取能力;减量替代是指建设能力小于可抽取能力;替代率是指可抽取能力与建设能力的比率。

第一次停顿

2020年1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暂停公开披露和公布新增钢铁产能置换计划,不得再备案新增钢铁项目,同步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2021 年 5 月 6 日

工信部发布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之前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容易引发的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修改。

例如,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替代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区域替代比例不低于1.25:1。五种情况可以实行等量替代:

(一)企业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同时退出配套焚烧炉。

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工程炼钢能力

(二)退出和新建全部冶炼设备为电炉的项目。

(3)不新增钢铁生产能力的原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氢能冶金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和

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能力。

(五)矿热炉(RKEF)+AOD不锈钢生产项目

炼钢能力。

第二次停顿

自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公开发布钢铁新增产能置换计划。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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