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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宣判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判限期支付拖欠货款 25 万余元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10-06 16:04:28 62

销售合同一方拖欠货款,多次催收仍未能兑现。供应商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判决。近日,泸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宣判。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令被告某建筑公司限期支付原告陈某拖欠款共计2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因建设工程需要,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陈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 。被告某建筑公司分三期向原告陈某支付共计27万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至今仍欠款25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陈某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建筑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了原告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请求。作出上述判断。

法官表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双方均同意其意向时,销售合同即可成立。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并不构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即构成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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