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明确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并结合近年来我国固定式压力容器生产水平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局组织开展了起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对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 2016)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解决调查”提交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中注明“关于《固体容量条例》第1号修改令征求意见的意见”。
3、将意见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29),并请在信箱上注明“合并规定”。信封修改令第 1 号“征求意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8日。
附件:《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1号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0 年 4 月 8 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修订第1号(相对2016年2月第一版
修改)(征求意见稿)
1 条文字
条款数
原创内容
修改内容
1.9
1.9 违反本规定的特殊处理规定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者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和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进行检疫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9 违反本规定的特殊处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或者本规程未作规定且可能对安全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计研究、检测依据、数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结果和技术资料应当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及时报告允许使用的新材料。 ,新技术、新工艺的相关技术要求纳入本规定。
2.1.1(4)
2.1.1基本要求
(四)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并印有可追溯信息标签,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印章;
2.1.1基本要求
(四)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并印有可追溯信息标签,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印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质量证书签发日期等;可追溯的信息标识包括二维码、条形码等。
2.1.2.1(5),(6)
2.1.2.1 境外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
(五)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所用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首次使用前应当了解该材料的焊接性能,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本规程协调标准以外的低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1.9的规定,新材料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
2.1.2.1 境外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
(五)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所用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了解材料的焊接性能,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1.3.1
2.1.3.1 未纳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并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审查。
2.1.3.1 压力容器材料标准中未包含的材料(修订注1)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压力容器材料标准和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的,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材料视为纳入本规定的协调标准。
2.1.3.2
2.1.3.2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钢材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生产抗拉强度标准下限大于540MPa的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或者设计温度低于-40℃的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时,应当按照本规定1.9的规定重新核准。材料技术综述。
2.1.3.2 已列入压力容器材料标准但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已列入压力容器材料标准但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材料研制单位在完成实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必要的材料性能数据(包括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试验以及相应的材料性能数据)。满足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如果材料经过第三方机构(指具有CMA、CNAS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应的材料检测项目,下同)检测验证并出具评估报告,证明各项性能指标能够符合本规程和压力容器用钢标准的要求,可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1.3.3
2.1.3.3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
境内材料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或境外材料生产单位首次进口)压力容器钢标准中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低合金钢时设计温度低于-40℃时,应保证材料及焊接接头的拉伸性能、冲击能量吸收、断后伸长率等指标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焊接工艺和焊后热处理工艺等技术资料,以及高温短时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等。落锤试验NDTT的测定。 ,韧脆转变温度FATT50结果的一系列测试数据。对于工作温度高于材料蠕变温度的应用,将提供材料的高温性能测试数据(持久强度或蠕变极限等)。上述性能指标必须经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并出具评价报告,证明各项性能指标均能满足本规程和压力容器用钢标准的要求,方可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1.3.4
2.1.3.4 使用超出标准厚度范围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所用板材、锻件材料牌号已纳入压力容器材料标准或者本规程协调标准,但板材厚度或者锻件公称厚度超出本规程适用范围的。标准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提出满足设计要求的材料订货技术条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进行材料复验和焊接工艺评定,证明材料的各项性能满足最低要求并符合同牌号材料标准规定的厚度范围内的材料订购技术条件,方可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容器。
2.1.3.5
2.1.3.5 新材料使用要求
在2.1.3.1至2.1.3.4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材料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具体说明材料的选择如何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过程性能和介质相容性等,同时提出材料订购的具体技术条件,明确压力容器制造、使用、检验等相关技术要求,由公司负责以获得设计和材料选择结果。
采用上述材料作为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验证复验和焊接工艺评定。复检评估结果经监督检查机构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材料复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纳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
修订注1:压力容器材料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 71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 3531《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GB 19189《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 》、GB/T 24511《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材和钢带》、行业标准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合金钢低温承压设备用钢锻件”、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耐热钢锻件》、NB/T 47002.1《压力容器用复合板第1部分:不锈钢-钢复合板》 ,NB/T 47002.2《压力容器用复合板第2部分:镍钢复合板》,NB/T 47002.3《压力容器用复合板第3部分:钛钢复合板》,NB/T 47002.4《压力容器用复合板容器第4部分:铜钢复合板”。
2.2.1.4.2
2.2.1.4.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波检测按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规则2.2.1.4.1第(1)至(3)项规定的钢板,其资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符合本规则2.2.1.4.1第(4)项规定的钢板,其资质等级为:产品标准或设计文件。
2.2.1.4.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波检测按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规则2.2.1.4.1第(1)至(3)项规定的钢板,其资质等级不得低于一级;符合本规则2.2.1.4.1第(4)项规定的钢板,其资质等级为:产品标准或设计文件。
3.1.5
3.1.5 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分析设计方法。必要时,也可采用试验方法、可比经验设计方法或其他设计方法,但必须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技术审查。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3.1.3规定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度,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腐蚀性。同时,还应考虑支架、基环、吊耳等各类支架与压力容器本体之间的焊接(粘结)接头的强度要求,以保证压力容器在其设计使用寿命内的安全。 。
3.1.5 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采用规范设计方法、分析设计方法以及本规程协调标准规定的验证性爆破试验方法和比较经验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3.1.3规定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度,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腐蚀性。同时,还应考虑支架、基环、吊耳等各类支架与压力容器本体之间的焊接(粘结)接头的强度要求,以保证压力容器在其设计使用寿命内的安全。 。
3.2.1.1
3.2.1.1 安全系数
压力容器金属材料(板材、锻件、管材、螺栓)许用应力(或设计应力强度)最小安全系数的确定,见表3-3、表3-4、表3-5的规定。
灰铸铁常温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10.0,球墨铸铁常温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8.0。
铸钢常温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4.0。
当设计中采取的安全系数低于本规程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技术审查。
3.2.1.1 安全系数
压力容器金属材料(板材、锻件、管材、螺栓)许用应力(或设计应力强度)最小安全系数的确定,见表3-3、表3-4、表3-5的规定。
灰铸铁常温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10.0,球墨铸铁常温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8.0。
铸钢常温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4.0。
3.2.10.1(2)
3.2.10.1 无损检测方法
(2)采用NB/T 47013中未包含的或超出其适用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时,应按照本规则1.9的规定通过新工艺审查。
3.2.10.1 无损检测方法
(2)采用NB/T 47013未包含或超出其适用范围的无损检测新技术时,必须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监检机构的书面同意。实施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无损检测新技术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并与本规定规定的无损检测技术进行对比试验,确保新技术缺陷检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性能应不低于NB/T 47013的相关要求。
3.2.10.2.2.4
(2)
3.2.10.2.2.4 表面无损检测
(2)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采用气压或气液联合耐压试验;
3.2.10.2.2.4 表面无损检测
(2)采用气压或气液联合试压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按照NB/T 47012《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生产的制冷压力容器除外);
3.2.11
3.2.11 焊后热处理
(1)当焊接残余应力影响使用安全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应当进行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
(2)盛装极其危险介质的碳钢、低合金钢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
采用其他方法消除残余应力代替焊后热处理的,应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工艺审查。
奥氏体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制造的压力容器焊后一般不需进行焊后热处理。若有特殊要求需要热处理,应在设计图纸上注明。
3.2.11 焊后热处理
(1)当焊接残余应力影响使用安全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应当进行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
(2)盛装极其危险介质的碳钢、低合金钢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
采用其他减少或消除残余应力新技术代替焊后热处理的,必须征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的书面同意。实施该技术的单位应在完成试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新技术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并通过比对验证,证明其减少或消除残余应力的效果不亚于焊后焊接。热处理,并对实施结果负责。
奥氏体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制造的压力容器焊后一般不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需要热处理,应在设计图纸上注明。
3.2.15.3
3.2.15.3 最小壁厚
成型后壳体的实际壁厚,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应小于1mm,碳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应小于2mm。
3.2.15.3 最小壁厚
壳体成型后的实际最小壁厚应考虑制造、运输、安装等因素。
6.1.2.1
6.1.2.1 生产监督检验产品
(1)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
(二)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
(3)出厂时单独出厂且有焊缝的筒段、封头、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连接的换热管束。
6.1.2.1 生产监督检验产品
(1)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
(二)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
(3) 下列部件出厂时单独发货:封头、有焊缝的筒段、球壳板或通过焊接连接的换热管束。
所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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