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解读管理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2020年第54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发展的公告)调整加工贸易禁止进口商品目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自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以来,变化最多的项目。本文将阐述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要求。
禁止加工贸易货物
1999年起,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照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实行动态管理。加工贸易禁止方式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和禁止进出口。列入禁止进口商品的,不得开展进口料件加工贸易;列入禁止出口商品的,不得开展制成品出口的加工贸易;列入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
此次加工贸易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有何调整?
此次调整,删除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共删除199个10位商品编码。 。同时,对部分产品禁用方式和产品标注进行了调整。其中,调整涉及的商品编码种类繁多,包括化肥、钢材、纸浆和纸张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继续有效,实际应用中两份公告必须配合使用。
国家对加工贸易禁止类货物还有哪些管理要求?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即使未单独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口商品目录》,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仍予以管理作为加工贸易禁止类:
种植、养殖用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及其他出口产品
为出口而生产的仿真枪械
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下列情形不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转入深加工的货物,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出境的货物。
用于深加工转出的货物,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实质性加工的货物。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是否属于禁止类?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保税料件在制成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边角料等,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
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正确分类,根据商品编码和产品名称查询最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判断禁止类目录中是否有一致的商品,并注意禁止方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的调整,原目录中部分商品的商品编码发生了变化。原商品编码和品名属于禁售商品目录范围的,调整后相应的新商品编码仍属于禁售商品管理范围,应注意商品编码的更新和调整。实际应用。
文/张秀丽、于石磊、刘静
(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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