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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判决!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是谁?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8-04 07:01:35 123

基本案情

该判决书编号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苏0205民初第59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金属材料公司

被告:某环保设备公司、钟某某

基本案情

某环保设备公司为采购钢材,需通过中介杜某与某金属材料公司达成交易,双方借助杜某之手,陆续签署了两份销售协议。在钢材的采购、运输以及配送等环节,均由杜某负责处理。在此过程中,环保设备公司严格遵照杜某的指令进行资金支付,其中一部分款项直接转入金属材料公司的账户,另一部分则转入杜某的微信,还有一部分被转给了杜某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某金属材料公司以未收到余款为借口,将某环保设备公司告上了法庭。而某环保设备公司则反驳称,货款已经完全按照中间人杜某的要求支付完毕,并未拖欠任何款项。如果某金属材料公司不承认收到款项的事实,那么某环保设备公司同样不承认与该公司签订过合同。由于此前未曾与该金属材料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过任何交流与联系,未曾进行过交易活动,只是从杜某那里购买了钢材并已全额支付了货款,因此不应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争议焦点

1.杜某是中间人还是买受人;

杜某究竟是代表购买方还是代表出售方,其所作所为是否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

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环保设备公司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其成立性需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该合同并非由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环保设备公司直接达成,而是由案外人杜某携带至某环保设备公司进行签订并执行,杜某担任了合同的具体执行者。根据所查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可以了解到,杜某与某环保设备公司的钟某某以及某金属材料公司就合同的协商、签署、执行以及款项支付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交流。针对此案争议,首先需厘清杜某在争议中的确切角色,以及他是否具备某金属材料公司的代理资格。某金属材料公司已明确指出杜某并非其业务代表,且未曾与杜某签订任何雇佣协议,亦未赋予他任何代理权限。此外,某环保设备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明杜某为某金属材料公司员工的材料,因此,杜某不具备某金属材料公司的代理资格。杜某既非某金属材料公司的职员,亦未获得授权代为该公司与某环保设备公司签署相关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杜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原因在于,某金属材料公司明确表示未曾授权杜某拥有代理权或收款权,且事后也未对此行为进行认可。然而,杜某却携带了加盖某金属材料公司公章的合同与某环保设备材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交易初期,杜某便与一家环保设备企业就钢材采购进行了洽谈,并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了某金属材料企业的发票信息。在正式合同签署阶段,杜某携带有某金属材料企业公章的合同文本与环保设备企业达成了相关协议,并负责安排了货物的发货事宜,其行为显现出具备代理权的特征。鉴于合同洽谈与签署的相关事宜,某环保设备公司有充分理由认定杜某具备某金属材料公司的代理权,并据此与其展开了合作。在此过程中,某金属材料公司并未向杜某透露其缺乏代理权的信息,而某环保设备公司对此亦一无所知,因此,杜某所进行的代理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最终,对于杜某是否拥有收款资格的问题,该金属材料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合同期间并未直接与环保设备公司建立联系和交流,所有的合同签订、协商、执行以及收款环节都是由杜某一手操办。即便金属材料公司尚未收到全部货款,他们也是先联系杜某,敦促其向环保设备公司催收款项。在多次催促杜某无果后,金属材料公司才直接与环保设备公司及钟某某取得联系。这一系列事实充分表明,金属材料公司在催讨货款时,首要对象是杜某,只有当杜某无法完成收款任务时,才会转向要求环保设备公司支付货款。在提起诉讼之前,该金属材料企业依据双方间的微信对话内容,已按照杜某的指令,将涉案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给了环保设备公司。杜某接收这笔货款的做法是相当理智的。在合同执行阶段,尽管该金属材料公司未曾正式赋予杜某收款权限,然而它确认了杜某所交现金系合同款项的一部分,并在相关合同款项中进行了扣除。因此,该金属材料公司对杜某收取款项后转交给公司的行为表示认可。杜某有权获取某环保设备公司支付的款项,因此,某环保设备公司在按照杜某的指示完成付款后,已履行了其付款责任。据此,某金属材料公司无权再要求某环保设备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某金属材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明确规定,若行为人缺乏代理权限、越权代理或代理权已失效,却依然进行代理活动,只要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行为人具备代理权限,那么其代理行为便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相关问题的解释》第28款规定,若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可认定民法典第172条所指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限: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若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分歧,相对方需证明其无权代理符合前款所列第一项的具体要求;而代理人则需要证明相对方不符合前款所列第二项的具体条件。

总 结

1.关于合同主体的认定

合同书是构成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即便缺少书面形式的合同,只要能够查清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并且依据协商、签订、交易过程以及纠纷解决后的协商情况,合同关系仍可被明确认定。

2.“零接触”交易需注意内容

核实签约方身份信息,确认其授权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若未签订书面合约,需明确交易的具体步骤。这涉及了解双方的结识途径、交易的具体形式(如支付手段、交货方式、检验手段、运输途径等)、交易发生的地点以及参与交易的各方。同时,务必保存好相关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送货单据等资料,以防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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