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实行政府价格、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调整政府价格的,应当采用交货时的价格。 标的物逾期交付,价格上涨的,按照原价; 如果价格下降,则将适用新价格。 标的物逾期提现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的,按照新价格; 如果价格下降,则按原价计算。 本文讨论的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
价格分为市场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三种。 例如,在需要诉讼保全的诉讼案件中,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属于政府定价,而当事人为取得诉讼保全而缴纳的担保费保函属于市场调整价,即市场价格。 交易中,双方未明确约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逾期交货、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逾期期间出现价格波动的,则违约方应承担价格波动的不利后果,即卖方,必须以低价执行,而作为买方,则以高价执行。
湖南怀化某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湘12民终2574号)中,卖方已于2016年交货,但买方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同意价格。 庭审中,双方主张的价格不同,但均未提供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主张的价格,并结合当地政府2019年(而非交易实际发生时间2016年)定价文件确定钢材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销售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当钢材价格上涨而买方未能及时付款时,将按上涨后的价格结算。
作者简介:李莹,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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