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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增值税税率两次下调,怎么办?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4-29 21:05:57 102

✦目录✦

一、简介

2、案件审查

三、案例分析

4、知识延伸

5. 结论

✦简介✦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由企业代税务机关征收。 税负是价格之外的,由客户承担,最终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部分企业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增值税。

2018年至2019年,我国两次下调增值税税率。 原适用税率17%调整为16%后,进一步调整为13%; 原适用税率11%调整为10%后,进一步调整为9%。 税率降低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给市场交易主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带来新的问题。

例如,如果原来的免税商品是100元,签订的合同是117元,现在税率下降了,价格是否也会同步下降? 买方的这一要求合理吗? 有的公司通过谈判解决了这个问题,有的公司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于是诉诸法庭。 我们来看看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案例回顾✦

2018年9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了钢材的品种、型号、现货到站价格、交货方式、数量等。 合同付款时间规定:交货前预付全部货款、吊装费及运输杂费;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额货款、吊装费及交通杂费。 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约定价格为现金到站含税价。

1月18日2×19日,双方再次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除钢材品种、单价、数量和合同有效期外,其他规定与原合同相同。 合同有效期自2*19年1月18日起。 日期是2月28日,2*19。

此后,A公司陆续向B公司付款。截至2019年3月26日,B公司收到A公司货款共计2422.14万元。B公司供应各类钢材1965.41万元,并在A公司开立账户。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1965.41万元,余款456.73万元。 A公司未发货,也未开具发票。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至13%。 此后,B公司收到A公司货款1655.64万元,加上前期余额456.73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 并按13%的税率向A公司开具发票。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税款损失,并责令B公司支付A公司合同价款调整额。

A公司认为:

1、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截至2019年3月26日,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422.14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其在收到货款时已发生纳税义务,应开具16%的专用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 但2019年4月1日后,开具了456.73万元13%税率的发票,导致A公司少扣税款10.4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

2、B公司背离合同真实意思和交易习惯,拒绝按照减税比例降低合同价格,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33.06万元。

B公司认为:

1. 税务问题属于国家行为和不可抗力。 2019年4月1日后按13%开具发票是合法行为,不违反税法。

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A公司支付货款后,B公司安排生产,然后发货并开具发票。 如果没有发货,届时无法开具发票。

3、B公司的价格是根据2019年3月29日和2019年4月1日的第三方价格计算的,并不意味着税率下降,合同价必然下降。 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4.2*2019年4月1日,国家改变增值税税率。 A公司也明知当时双方合同已到期,但A公司仍向B公司支付了1550万元,且未提出任何异议。 因此,B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意见:

1、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1月18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付款方式均为预付款,故在发货时发生了增值税责任。 同一天。

2、合同未约定何时履行纳税义务、何时履行交货义务。 根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B公司在货物交付当月向A公司开具了发票,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3、由于2019年4月1日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下调至13%,B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后向A公司交付相应价值的钢材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13%的税率并不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

4、增值税税率并非销售合同法律行为的基本事实,增值税税率由16%降低至13%并不足以造成销售合同法律行为依据的丧失。销售合同的成立,也不足以导致当事人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合同中未就减税、降价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因此,A公司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降低价格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看完裁判的意见,相信您已经对案件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和判断。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是否与税率降低同步变化,即使诉诸法院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因此,作为买家,如果有这样的考虑,认为税率可能会下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规定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会发生变化”因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变化,若国家税率发生调整,总价及税金也会相应调整。”

作为卖家,如果您不想因税率调整而调整价格,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不会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履行本合同期间的税率。”

此时你就会发现,其实这不仅仅是一个条款的问题,而是两人在交易中的地位问题。 如果卖方是弱势方,那么如果写在合同中买方可能不同意,买方可能会要求以对买方有利的方式来写。 因此,最终取决于公司在整个交易中的地位。 强势的立场当然可以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并同意对你有利的条款。 一个弱势的立场,即使你知道它是这样写的。 写下来对我来说不太好。

✦拓展知识✦

这里小编为您整理了两次降低销售增值税税率的相关资料: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一条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适用原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结论✦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个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是否随税率降低同步变化的案例。 税率调整后,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扣税损失的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通过这个案例,小编提醒各位财务人员,在国家“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的背景下,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双方可以提前做好准备,以防万一。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税率变化。 准备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格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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