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钢材资讯>川民终370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做法律解读

川民终370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做法律解读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5-07 21:01:20 103

钢材贸易中,约定资金占用费等钢材涨价的合同条款仍屡见不鲜。

“涨价”在法律上算钢价还是违约金?

本文以(2020)四川闽中第370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提供法律解读。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钢材供应合同范本_钢材供应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区分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协议、考虑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利益平衡的原则。 供货90天内的资金占用费视为钢材价格,超过90天的资金占用费视为违约金。

钢材供应合同纠纷案_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钢材供应合同范本

【案例介绍】

2015年6月2日,宏轩公司与十九局二公司定谢公路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规定:宏轩公司向十九局二连定谢公路项目部供应螺纹钢、圆钢、圆钢。定谢公路项目部、冷轧筋、型材等。钢材单价为浮动单价,以“我的钢材网”交货当日价格为准,另加资金占用费。 金额以实际供货量为准,结算量以宏轩公司提货单为准。 若定谢公路项目部提货后2天内支付货款,则无资金占用费。 逾期付款的,宏轩公司供货钢材数量自提货之日起结算,加收资金占用费每吨每天4元; 逾期则补收90元。 超过10天的,按宏轩公司供货钢材数量结算,并自供货之日起按每吨每天2元的资金占用费结算。 若定谢公路项目部逾期未付款,则按逾期日每天向宏轩公司支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后,宏轩公司向十九局二公司设立的定谢公路项目部供应钢材2,482.8525吨,价格为7,279,677.69元。 十九局二公司仅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8日分两期向宏轩公司支付钢材款共计1,621,208.2元。

十九局二公司未及时支付钢材货款,宏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钢材本金及逾期违约金。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钢材供应合同范本_钢材供应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定谢公路项目部在交货后2日内支付货款,且不追加资金占用”。如果逾期付款,则自交货之日起付款。” 宣公司供货钢材数量按吨每天结算,加收资金占用费4元; 逾期超过90日的,宏轩公司供货钢材数量自供货之日起结算,并加收每吨每天2元的资金占用费。” “增加”是钢价还是违约金,应当根据尊重当事人协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考虑利益平衡的原则进行区分。原审判决认定资金占用费供货90日内为钢材价格,超过90日的资金占用费视为违约金,这一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_钢材供应合同纠纷案_钢材供应合同范本

【实用建议】

买方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销售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逾期罚款超过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但如果采取“加价”等合理协议,卖家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部落律师,实用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38484.html

标签: 钢材   占用   违约   付款   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