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分所受某机电公司委托代理其处理税务稽查案件

2023年,盈科锐诚财税苏州分所(以下简称苏州分所)受某机电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税务稽查案件。 现在我们分享成功案例,分解案例细节、审计局初步审核意见、案例代理思路:

01
公司简介
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气动工具制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稽查征收。



02
案件
2016年,受理上海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值820万元,增值税139.4万元。 这些货物被命名为钢材。 2017年,我们受理上海另一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值928万元。 元,增值税157.76万元,货物名称为钢材,公司最后一次核销专用发票为2017年12月20日,申报时间为2018年1月8日。
该案由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局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经稽查,稽查局调取的证据:上海市两区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协助函、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相关会计账页复印件、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及明细表、库存商品明细账、材料明细账、公司主要负责人查询记录、及取得的第二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 公司取得的第二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恶意开具,被认定为逃税行为。



03
审计局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139.4万元已收回2016年6月的税款,已收回2017年12月的增值税。 月增值税157.76万元,追缴增值税总额297.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规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02.25万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28.5万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总额430.75万元。

3、2016年6月追缴相应城建税97580元,2017年12月追缴城建税110432元,共追缴城建税108012元。
4、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基金策略。
5. 滞纳金将按日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规定,公司偷税漏税,少缴增值税297.16万元,城建税108012元,处以0.5倍罚款3693556元。元,企业所得税430.75万元,按规定缴纳3693556元。




04
代理人意见
1、由于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恶意开具的(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的税务发票主要是由于不存在主观故意、资金回笼不足等原因,可以表明并非恶意发布,是善意获取的),遗憾的是本案在这方面证据充分,因此审计局对第1点没有异议;
2、经证明,取得的第二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恶意开具,且部分开具无货,且已结转成本。 部分无货虚假销售案件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实际金额,说明现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成本核算不正确,但收入核算正确。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 根据2016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2016年、201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28.98万元、32.23万元,合计61.21万元,优化后税负为430.75-61.21=369.54万元。
三、我们对审计局的第3点没有异议。
4、我们对审计局的第4点没有异议。
5、由于2016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2017年部分增值税欠缴期限已超过5年,滞纳金已超过税款本金。 代理人认为,超过本金的金额不应加收,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为滞纳金之日起,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是行政强制法的一种,也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看,《税收法》、《征收管理法》是一部旧法,早在2001年5月就开始实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新法,2007年才开始实施。 2012年。故应按照新法《行政强制法》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 告知当事人加收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收罚款或滞纳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币支付义务的金额,减少损失28万元。
6、因为稽查局在初审时明确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涉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法。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机关不得以罚款代替处罚。 而且,该公司最后一张专用发票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核扣,稽查局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即使违法行为持续或持续,也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显然,该公司非法获取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五年多没有被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五年内不予处罚。 被发现的,不再受到行政处罚。 减少行政处罚3693556元。



05
处理结论
稽查局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追缴增值税297.16万元,企业所得税61.21万元。 还收取滞纳金。 超过本金的金额将不被收取。 相应的城建税及二次收费均已收回。
通过代理,为企业优化税负、减少损失:企业所得税4.3075-61.21=369.54万元,减少滞纳金损失282289.8元,减少行政处罚3693556元,总损失减少7,671,245.8元。


新时代,通过大数据、网络监管等手段,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强。 传统企业采用的不规范的财务手段不仅无法应对日益严格的税务稽查手段,而且企业管理中财税法一体化已成为必然趋势,这将使企业合规建设加速一个新的水平。
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防患于未然。 面对日益严格的税务稽查,苏州分行在开展业务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做好防范,提前防控税务风险,在实践中积极防范税务风险,使涉税风险得到防范。降低到企业可以接受的低控制水平。
以诚信促发展,以质量树形象。 盈科锐诚财税苏州分所始终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恪守职业道德,秉持专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综合财税法律服务,通过高质量的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满意度。优质的服务。 依法发挥更大作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408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