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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与管理标准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5-18 16:05:08 98

钢材力学检测性能标准规范_钢材力学性能检测标准_钢材力学性能检测规范

本期标准解读,我们邀请了DBJ/T 13-238-202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标准》主编者丽智建研检测高级工程师陈燕平为大家进行分析和解读。为大家解读一下。 。

一、准备背景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DBJ/TI3-238-2016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2016年8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7年时间。 这段时间相关文件的修订,对监督、检测和管理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原标准的适用性面临巨大挑战,迫切需要组织修订。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DBJ/TI3-238-2016实施以来,监督检查管理文件的实践经验也应总结,出现的问题也应完善。 为此,有必要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DBJ/TI3-238-2016进行修订。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闽建科函[2021]10号)要求,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厦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建岩检验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DBJ/TI3-23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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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DBJ/TI3-238-2016更名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标准》DBJ/T 13-238-2023。 新标准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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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本标准共7章、4个附录。 其主要技术内容是:

1、一般原则; 2. 术语; 3、一般规定; 4、监督检测项目和频率; 5、取样和检测; 6、监督检测结果的处理; 7、监督、检测和管理; 8. 附录A~附录D。

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订了术语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主要施工材料的定义;

2、删除总则中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检测应当遵守的要求,修改委托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的要求;

3、调整了钢材原材料、砂、粉煤灰的检测内容,增加了钢结构用钢材、高强螺栓连接副和钢结构工程的检测内容,并提高了强度监督检测频次修订了主要建筑材料和实心混凝土的规定;

4、修订了主要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和结构体监督检测的相关规定;

5、增加监督检测中部分检测项目检测过程视频数据、视频数据保存期限、检测样品保存时间的规定;

6、修改了结构性主体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7、调整了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检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8、修订了相关监督检测和管理规定;

9、对附录中部分表格格式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3、标准主要技术条款解释

3.1 术语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二章修改了术语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验和主要施工材料的定义。 具体修改如下:

第2.0.1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与建设的各责任单位和工程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以及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质量行为的实体,统称为监督机构。

修改原因:原规定中“技术执法单位”的表述不准确,故本文将原规定中的“技术执法单位”修改为“机构”。

第2.0.3条监督检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主体及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修改原因:原法规规定描述不完整,故重新定义了监督检验。

第2.0.5条 主要建筑材料:钢材原材料、钢接头、钢结构用钢材、高强螺栓连接副、房屋建筑工程用水泥、混凝土、砂、外加剂、添加剂剂等材料。

修改原因:原规定没有规定钢结构工程所用材料的相关内容,故对主要建筑材料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3.2 一般规定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三章删除了总则中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检测时应遵守的要求,并修改了委托检测机构应遵守的要求。 具体修改如下:

原规定第3.0.3条删除: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检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监督检验的项目应当通过计量认证;

2、监理、检测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的上岗证书。

修订原因:本条款与现行监督检验要求不完全一致,故本标准删除本条款。

第3.0.3条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的,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

2、除盲样委托外,受委托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的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供货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备。

修订原因:本标准与时俱进,不再要求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可是对一定条件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或者是对一定规范或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和认可。 活动。 资质认证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证审查指引》的规定,建立并维护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活动相一致的管理制度。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授予工程非产品参数资质,但建设主管部门目前没有资质前提条件,可以根据检测资质和能力表的范围授予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相关经检验机构检验的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3 监督检测项目及频率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4章调整了钢材原材料、砂、粉煤灰的检测内容,增加了新型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和钢结构工程检测内容,并修订了钢结构的检测频率主要建筑材料和实心混凝土的强度监督检测。 具体修改如下:

第4.1.1条 主要建筑材料的主要监督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详见附录C.0.1,包括以下内容:

1、钢材原材料: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总伸长率)、重量偏差、工艺性能(弯曲性能、反向弯曲)。

2、钢接头:力学性能(拉伸试验)、弯曲性能(闪光对焊接头)。

3.水泥:强度、凝结时间、稳定性。

4、混凝土:抗压强度、混合料氯离子含量(工厂预拌混凝土)。

5、砂:氯离子含量、壳含量(机制砂不需要检测壳含量)、石粉含量(机制砂)、泥含量(天然砂)、含泥量。

6、粉煤灰:细度、需水比、稳定性、强度、活性指标。

7、粒化高炉矿渣粉: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

8、外加剂: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含气量、凝结时间、极限膨胀率、抗压强度。

9、钢结构用钢: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工艺性能(弯曲性能)。

10、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轴向力和扭矩系数。

11 其他建筑材料可根据辖区质量管理动态开展监督检测。

第4.1.2条 结构体监理的主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附录C.0.2,包括以下内容:

1、承重结构实体(柱、墙、梁、节点)的混凝土强度。

2、公共建筑、住宅工程现浇楼板厚度。

3、钢结构工程的焊接质量。

4、结构性主体的其他监督检测项目可根据辖区质量管理动态情况开展。

修订理由:本标准主要是基于当今房屋建筑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对主要建筑材料的性能要求越来越高,极易影响结构安全,且普遍使用、频繁使用。 为此,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制定了各项规定,形成对主要建筑材料和主体的监督检测项目。

1、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第7.4.1条表6与第7.5.2条规定一致。 因此,热轧带肋钢筋增加了最大总力、伸长率和反向弯曲试验项目。

2、砂型检测项目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粉煤灰检测项目。 文件明确,对于稳定性不符合要求且该批次外加剂已使用的,责令相关施工单位牵头组织设计等单位。 提出解决方案。 因此,抽查时无论是F类还是C类,都应将稳定性纳入检测项目参数中,并参照C类进行评价。

4、《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外加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一项或多项主要控制项目进行随机检验。 主要控制项目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5、钢结构广泛应用于各种工程建设,如钢桥梁、钢厂房、钢闸门、各种大型管道容器、高层建筑等。因此,本章对钢材的原材料力学性能测试添加了结构。 项目。

6、《福建省住房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规定,框架柱、剪力墙的竖向偏差或竖向错位、框架柱的竖向偏差必须对剪力墙进行监测或对楼板(楼梯板)的截面尺寸偏差进行检测,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本项目的检测内容。

7、《福建省住房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规定,钢结构焊缝的外观质量、尺寸及检验以及钢结构防腐、阻燃涂层的厚度检测要求,因此本标准也有相同的规定。 。

第4.2条 主要建筑材料、结构体的监督检查频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辖区工程项目的混凝土强度、原材料钢材及钢接头、钢结构用钢材、高强螺栓连接副、结构混凝土(仅限自拌混凝土工程)用水泥等进行随机检验。 每个项目二等奖不少于1个。

2、每六个月至少对辖区内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砂、外加剂、预拌混凝土质量抽查一次。 其中,沿海市县开展砂和预拌混凝土氯检测。 离子含量每季度随机检测不少于一次; 水泥、外加剂质量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3 其他检测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可根据辖区质量管理动态情况进行。

修改原因: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文件明确要求混凝土强度、钢筋及钢筋接头、钢筋安装工程、结构混凝土(仅限自拌混凝土工程)使用的水泥、水泥等纳入监督检查重点事项,并在附件1中明确规定,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应随机检验。梁、柱(墙)和节点各一个组件。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抽查的项目和频次。

有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其他材料最低监督检测频次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质量管理动态,确定其他材料的监督检测频次。主要建筑材料为水泥、钢筋等。 组织其他建筑材料和工程的专项监督检测。 比如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等材料市场就比较混乱。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加大对这方面原材料和功能的监督检测。

3.4 取样和检测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五章修改了主要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和结构实体监督检测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监督检测中部分检测项目检测过程的视频数据、视频数据的保存期限和检测样本数量的保存时间规定; 修订结构性主体监督检查规定。 具体修改如下:

第5.1.6条 在主要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测中,钢节点抗拉强度、高强螺栓拧紧轴力、水泥砂浆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应记录力学性能检测过程的视频资料,视频内容应包括委托书、样品标识、力学试验过程、检测曲线、失效载荷和失效状态等。视频数据保存不少于半年。

第5.1.7条 监检样品的保存时间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计算。 保留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破坏性样品应在检测报告出具后保留7天。

2、无损检测样品、剩余检测样品和钢材复检样品应在检测报告出具后保留15天。

3、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样品(包括各检测参数对应的试件)应在检测报告出具后保留60天。

4、水泥、砂、外加剂、外加剂等复验样品应在检验报告出具后保留90天。

修改原因:为了统一规定监督抽检样品的保留时间,本条明确了监督抽查样品的保留时间,在检测报告出具后计算。 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原材料检验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3]13号关于留样的相关规定相比,监督抽检样品的保留时间更加严格。

第5.2.3条混凝土进行强度回弹试验时,设计强度标准值为C55及以上的混凝土,应采用数显高强回弹仪进行检测。 设计强度标准值为C50及以下的混凝土,应采用数显普通回弹仪进行测试。 回弹测试。 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应在构件表面明确标明检测区域的位置和分布,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检测区域的布置示意图和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碳化深度测量点还应明显标记,并注明碳化深度。

修改原因:为规范混凝土结构抗压强度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质量,现将《关于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法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建建[2018]40号明确了回弹仪的应用问题。

第5.2.4条 检测现浇楼板厚度时,应当在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检验的楼板中选取3块板进行测量,或者选取3块板进行数据审核。 检测位置应选择在客厅或楼面跨度较大的地方; 对于楼板厚度偏差较大的场所,应增设层高监督检测,且净高监督检测位置应与楼板厚度监督检测位置在同一位置。 检测点的位置应有明显的标记(如采用无损检测,应在地板表面和底部有明显的标记),并记录实际检测点与各侧壁(轴线)的距离在原始记录中。 检测点应按照房间对角线位置布置。 应在房间内同一条对角线中间、距两端各0.1米处选取三个点。 取三点的平均值,并在实际测量位置标记检测点。

修改原因:结构实体位置和尺寸偏差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参见GB 50204-2015附录表F.0.2。

第5.2.5条 钢结构现场检验时,应当进行无损检测,并应选取不少于3处相同焊接方法的焊缝进行内部质量超声波检测。

修改原因:为保证钢结构工程项目质量而制定。

3.5 监督测试结果的处理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六章调整了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检测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流程。 具体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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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条 结构楼板厚度、钢结构焊缝质量监督检验不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建议。制定治疗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

第6.0.5条 其他构件或材料经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及时处理。

修订原因:对《福建省住房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督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中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进行了调整,因此处理不合格检查的基本程序对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一一列举。 完善对结构楼板厚度、钢结构焊缝等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构件或材料的质量监督检查。

3.6 监督、检测和管理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七章删除了原规定中的个别条款,并部分修改了监督、检测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体修改如下:

原规定第7.0.2条删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检测机构。 监督机构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委托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测工作进行评价。

删除了原规定第7.0.5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说明监督检测情况,监督检测报告应当纳入监督档案保管。

修订原因:原规定的相应规定为行政要求,新标准不再规定。

第7.0.4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上级监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房屋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7 附录

新标准DBJ/T 13-238-2023附录中的部分表格格式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和补充。 具体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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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理由:根据监督检测工作的需要进行完善和补充。

4。结论

本标准的修订对于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测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能够更好地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管理的应用,进一步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管理,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健康有序发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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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检测   监督   修订   混凝土   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