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营改增后,财务人员如何应对涉税风险?
建筑业营改增后,监管不断升级,但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企业的管理水平却没有发生改变,无形中孕育着风险。

案件背景
2019年,嘉诚建筑公司共承接工程项目20个,其中,包工包料工程项目12个,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纯包工工程项目8个,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但该公司采购建筑材料时,钢材、水泥均采购自同一企业,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纳税申报时,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并未对简化税目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此种处理方式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项目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分割进项税额总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总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年度数据,按照上述公式汇算清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风险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不得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简易计税项目中,在实际领料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如确无法分割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当期不可分割的进项税额总额×(当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总销售额”的比例转出税款。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并不是这样处理的,这无形中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税务审计风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591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