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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详情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6-04 16:19:34 151

违法事实:2016年3月,你公司取得天津龙之悦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99,509.40元,税额50,916.60元,价款及税金合计350,426.00元,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记账并抵扣税款。 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日期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价格 税额 合计 扣除日期 20160323 07679260 方管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4月 20160323 07679261 方管 99970.94 16995.06 116966.00 2016年4月 20160323 07679262 方管 99600.00 16932.00 116532.00 2016年4月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接到南方狮创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港龙项目一批幕墙钢(方管)订单,你员工张春根负责该订单的联系、谈判,订单。张春根通过王伟发来的名片,联系了天津的业务员王伟采购这批钢材(王伟已联系不上)。王伟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传真给你们单位,你们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后传真给对方,合同一式两份签订(由于时间久远,合同已经找不到了,销售合同的公司名字也忘记了)。

双方约定,卖方负责于2015年12月将货物运送至温州港龙工地,南狮创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温州港龙项目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由于王伟要求现金支付,张春根在温州港龙工地直接以现金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交易完成后,卖方未立即向你公司开具发票,你公司随后联系王伟索要发票。2016年3月,你公司收到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发票上卖方公司名称与购销合同中卖方名称不符。经联系卖方后,其答复为天津龙之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实际卖方为同一个人,发票真实有效。 你公司遂于2016年4月份在“库存商品”科目中记入299,509.40元,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记入50,916.60元,并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50,916.60元,结转销售成本299,509.4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导致2016年4月份实际少缴增值税37,182.65元(已抵扣留存税13,733.95元);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16年4月份实际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02.79元。

违反《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条例》(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方式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致使少缴教育费附加1,115.4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43.65元。你单位已于2016年9月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进行了增值税更正申报,并已按上述发票金额从“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中扣除299,509.40元,并未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况。

苏州仁福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荣,地址为苏州市金阊区虎泉路888号33幢108室。(记者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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