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税负现状大揭秘!你所不知道的涉税问题都在这里

近年来,制造业税负过重成为众多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同样面临着较高的税收压力。自2019年4月1日起,中央出台减税措施,将制造业增值税由16%降至13%。那么目前我国钢铁行业税负状况如何?钢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哪些涉税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采取逆周期调控,一系列“稳增长”政策相继出台并持续落实。经济形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促消费、减税降费、“补短板”等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有利于拉动需求、降低成本。钢铁行业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节能减排,运行总体平稳,但也面临效益明显下降、税负过重、环保压力加大等困难。
1、钢铁行业税负重、利润低制约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按税种性质大致可分为商品及服务税、所得税、财产及行为税三类。其中,涉及企业的四大税负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费。制造业是我国的“纳税大户”,总体税负较高。随着制造业全球竞争加剧,降低我国制造业税负已成为战略竞争手段和重要宏观调控政策。
钢铁行业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税率为13%,由于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全,以及增值税税率差异,钢铁行业增值税负担较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钢铁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采购原材料时成本凭证不全,导致相应成本无法正常抵扣,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在消费税方面,税率差别较大,主要集中在石油、烟草、酒类、汽车制造等行业。除以上三大税种外,钢铁企业还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但数额相对较小。
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纳税最多的行业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6.7%。2020年,我国粗钢产量106476.7万吨,比上年增长7.0%;钢产量132489.2万吨,比上年增长10%。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钢铁企业中,不乏效益好、盈利能力突出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综合税负率达到13.14%。钢铁行业作为国家支柱产业,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发展过程中,税负过重、利润过低等问题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研究并进一步改革公平合理税负问题。
二、钢铁行业面临的主要涉税问题
1.流转税负担过重
钢铁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目前钢铁产品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为钢铁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建筑等行业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钢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物流、建筑、现代服务业的需求逐渐增加,上述行业增值税税率分别比钢铁行业低4个百分点和7个百分点。钢铁企业增值税不能全额抵扣,因此整个行业的流转税率较高。
2. 税收优惠不足
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钢铁行业虽然通过技术创新、组织优化、智能制造等手段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钢铁企业对当地就业和社会稳定影响较大,仍承担着不少社会责任。因此,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在提高劳动效率的同时,需要通过产业多元化等方式转移员工。企业在背负沉重的劳动力成本的同时,所得税负担也会增加。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目前尚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税收征管不合理
一些为钢铁企业提供原材料的行业在原材料供应紧张时期采用不开发票销售模式,钢铁企业为保证生产连续性被迫接受,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税负增加,增值税税收链条不完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
3.钢铁行业面临的两大涉税风险
1、上游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风险传导至钢厂
实践中,由于废铁采购量大,货源分散,为获得合规的采购成本凭证,钢铁企业往往通过回收公司采购废钢:由零售客户直接送货给钢铁企业,并在“供货单”和“过磅单”上标注“供货单位为某回收公司”,以证明回收公司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回收公司不参与货物实体流动。在付款层面,零售客户发货时,回收公司现场员工通常即时结账,生产企业则根据一段时间内的货物总额与回收公司结算。在此模式下,钢铁企业可获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
实践中,部分回收企业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只能“退而求其次”,以购货发票、购货凭证作为会计凭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部分回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业务重组的方式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业务模式中回收企业通过相关个人账户垫付、回收,存在“资金回流”现象。加之货物由散户直接运输至钢铁企业,回收企业既不参与货物运输,也不对货物品种、数量进行监管。侦查机关一般会通过发票与货物分离或资金回流的方式追究回收企业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此类案件中,钢铁企业作为发票的接收方,极易受到上游回收企业的牵连,面临较大的虚开发票刑事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加带来的纳税调整风险
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可以看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凡能证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实际发生并用于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均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这一概念间接明确了“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从《管理办法》第八条可以看出,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可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系统地梳理了不同对象出具的哪些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就更不用说了,而且一些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都明确了。
钢铁企业的原材料多为铁矿石、废铁等,而作为能源的煤炭采购也是一项主要成本。在经营实践中,由于部分行业税收征管不严,部分散户、小矿山存在不开发票销售原材料的问题,导致钢铁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正常情况下,钢铁企业向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销售商购进原材料时,应取得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钢铁企业向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购进原材料时,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购货凭证、内部凭证均可作为抵扣依据。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小型零星经营的判定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的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以现行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标准计算,钢铁企业向散户、小矿山购进原材料时,自行开具的购货凭证金额每年不得超过120万元。 若散户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钢铁企业相关费用仍应凭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这样的要求与钢铁企业的实际采购状况脱节,尤其是对于废钢、废金属等单价较高的产品,个人散户一年的销售额接近几千万甚至上亿。对此,部分税务机关因无法核实散户与钢铁企业之间购销交易的真实性,选择停止为散户开具税务凭证。而钢铁企业由于卖方业务规模较大,无法获得足够的购销凭证来计算成本,钢铁企业被迫自行制作购销凭证或通过回收公司采购以维持经营。这种情况使钢铁企业面临较大的税收调整风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6257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