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要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及其适用
傅怡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要形式。 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常常存在相互矛盾的判断。 当事人甚至在无罪和严惩之间犹豫不决。 主要原因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识不准确。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合法权益保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是针对增值税税款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 只有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财产所有权面临风险、违反发票管理秩序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也就是说,偷税与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与骗税应当区别对待。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合法权益保护 抽象危险罪
1.问题意识——几组相互矛盾的判断
(一)石油换票案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石油炼化企业将化工原料生产成成品油销售的行为属于应纳消费税,但购买成品油不征收消费税的情形用于转售。 因此,出于逃避消费税的动机,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石油炼化企业向石化贸易公司销售化工原料或原油,并开具化工原料和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其他经贸公司、化工企业等,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名称由原油改为成品油,最后卖回给石油炼制公司,石油炼制公司可以将化工原料加工成成品油销售。 流通过程中发票与货物分离,化工原料或原油始终在炼油化工公司,而各贸易公司、经贸公司等根本没有成品油实物交割。 石油炼化企业通过伪造货物交易环节、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名称等方式,将生产化工原料和原油,伪装成销售成品油,伪装成采购成品油,进而销售成品油,从而逃避消费税。 对于上述石油发票转换案件,实践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逃税罪[2]和无罪罪[3]。
(二)虚假融资案件
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驱动力,企业常常为融资绞尽脑汁。 实践中,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移资金的融资行为。 从具体操作来看,A公司冒充B公司采购货物,伪造采购合同等,B公司捏造供货事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付款。 B公司实现融资目的,A公司销售业绩增加。 为了减少抵扣项目,A公司还与其他公司虚构交易购买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 针对上述案件,实践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无罪[6]。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有些案件一审和二审意见完全不同。 例如,在罗等人的案例中。 [7],罗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审改判为非法采购。 因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一审和二审刑期相差11年。
(三)如实立案
我国按照年应税销售额的多少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标准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并向其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的流转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向其他采购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实践中存在小规模纳税人或有实际交易但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个人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向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询问的情况。 对于上述案件,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和无罪罪[9]。
上述矛盾的判断并非偶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调查报告》指出,2014年至2016年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上诉率为34.02%,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 刑事案件上诉率为24.62%,比去年同期提高9.4个百分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率为40%,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率为23.58%、16.42 % 比去年同期高。 [10]这组数据反映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和二审发回率远高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即无论是从当事人角度还是司法机关角度,对该罪的程度认识都存在较大差异,实体部门在关于冒充特殊价值罪的诸多问题上还远未达成共识。 - 附加税发票。 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上是否要求存在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上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扣税、骗税的目的? 如果存在损失国家税的风险,该税是否仅指增值税,还是还包括消费税等其他税种的损失?
解决这些分歧和矛盾,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什么? 是法官认定上述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所持有的发票管理令,还是发票管理令和国家发票管理令?持有税务担保的法官谁认定上述石油发票互换案无罪? 或者是其他东西?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刑法之所以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就是为了通过预防犯罪行为来保护该行为所侵害的生命利益。 [11]要正确认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化解实践中的分歧,首先要解决该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什么。
对于该罪的保护,学界目前主要有发票管理秩序说、税收征管秩序说、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秩序说、国民价值说等。增加了税收征税利益、发票管理秩序理论和国家税收利益等理论。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问题。 本文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增值税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
(一)增值税财产所有权
增值税的计税原则决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能有两种情况。 首先,销项交易是真实的,行为者缴纳了销项税,可能是全部或部分。 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金额不超过销项税额。 其次,销项交易是虚构的,行为人根本没有缴纳销项税。 行为人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者销项交易部分真实,行为人缴纳了部分销项税额。 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超过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上述两种情况中,第一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上属于逃税行为。 肇事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导致应缴国家税款减少。 第二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骗税行为。 对于国家来说,这会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公共财产减少。
本文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仅包括后一种情况,即涉及增值税财产所有权的情况,而不包括仅涉及国家应纳税款损失的情况。 。 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从规范意义上来说,行为人最终造成的是国库公共资金的减少。 目前尚不清楚公共资金是税收还是增值税。 但从行为人的行为手段和诈骗对象来看,诈骗手段是抵扣进项增值税,诈骗对象是增值税。 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罪的法益,笔者将其表述为增值税财产的所有权。
以石油发票转换案例第一部分为例。 某石油炼制企业为逃避生产销售成品油的化学原料的消费税,编造化学原料流通流程,并在此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造产品发票名称由化工原料被冒充为成品油。 当然,这一行动导致了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减少,特别是在本例中是消费税。 但从增值税财产权属角度来看,并没有受到侵害。 石油炼制企业或下游石化贸易企业进行虚假转让的行为本质是逃税而非骗税。 根据本文的观点,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发票管理指令
发票管理指令是与发票打印、购买、开具、获取、保管、结算相关的一系列程序。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发票的内涵和作用。 发票具有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等功能。 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记录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扣除额的凭证。 市场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发票的使用和收取。税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采购、开具、取得、作废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并遵守发票管理秩序。
3. 实际应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类型
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相应的犯罪也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典型特征。 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和增值税申报比对制度的实施,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也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表现。 比如,各方千方百计伪造资金、货物流向,按照合法企业标准编制账簿、凭证并留存备查的传统虚拟开放模式,近年来已基本消失。 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司注册手续得到简化,不仅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客观上也为空壳公司的注册提供了便利。 犯罪分子注册空壳公司,短时间内开具大量假增值税发票,然后直接潜逃。 这已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表现。 另一个例子是税务网络尚未完善的手工开票时代。 行为人经常采用“大头小尾”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进,这种虚假发行方式已经不复存在。 “温和虚开”、“大头小尾”的消失和“暴力虚开”的激增,恰恰说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时效性”。 对本罪的理论研究应立足于这一特殊性,着眼于现阶段。 展示实践中的主要案例类型。
通过梳理实际案例,根据投入产出是否真实,现阶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可分为以下类型:
1. 虚构输入和非虚构输出
虚构输入但不虚构输出通常发生在要求他人为自己做出虚假陈述或自己为自己做出虚假陈述时。 为了逃避有实际产出时的应纳税款,行为人通过向专业发票公司或有剩余发票的公司购买发票,或者向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式获取进项税额专用发票。 税收,从而解决投入不足的问题。 通过这种行为,一方面可以减少增值税缴纳,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因成本虚增而缴纳的所得税。 这种虚进不虚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践中很常见。
第一部分所描述的如实开案的案件属于虚构输入而非虚构输出的案件类型。 在如实开具货物的情况下,收款企业因无法获取投入,请求其他一般纳税人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尽管发票金额、品名、数量等与原始交易内容完全一致,但发票开具人的身份并不真实。 说起来,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单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本罪。 具体分析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阐述。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真实代理和隶属关系之间的区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回函中明确表示,该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人认为,如实开具的发票不能视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联营是指仅依据关联方的经营资格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行为。 购买、销售或提供服务均以关联方的名义进行。 因此,进出发票均由关联方开具,符合关联关系。 经营方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然而,这与基于事实的发行不同。 开具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在金额、数量、产品名称等方面与真实交易相同,但开具人的身份是虚假的,并非真正的卖家。 即使开票方是专业的开票公司,诚信开具和隶属关系也是有区别的。
除了真实发行之外,很多虚构输入、虚构输出的案例都不具备“真实”要素。 而是直接从专业的发票公司购买发票,或者给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虚开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 虚构输出项,无虚构输入项
虚构的输出项和非虚构的输入项通常在为其他人虚构地打开项目时出现。 这里的非虚构输入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输入是真实的,即利用剩余门票进行虚假索赔; 第二,根本没有输入,但没有虚构输入,即失控的虚假陈述,对外界的纯虚假陈述; 第三,进项确实,但进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政策发票是虚开的。
利用剩余发票虚开的,是指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企业。 由于销售业务的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或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人,因此产生了多余的产出项——即“余票”是指向他人虚开余票收方企业为了盈利,会使用专票进行抵扣,即真实货物是A采购的,但发票却是开给B的。这类企业可能有相对规范的采购业务,但只产生因经营项目客观条件而产生的盈票,如百货、建材、钢铁、纺织化纤原材料行业等。也有可能是真实投入,但盈票是通过故意产生的“票货分离”,然后出售门票牟利。有的甚至将门票改换、洗掉,然后出售牟利。如“金票”案。[12]
跑路虚开又称暴力虚开,是指依靠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短时间内大量发出虚假信息后,就会失去联系或逃跑。 逃亡式虚开案件是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犯罪类型。 犯罪分子利用商事制度改革的便利,注册空壳公司,并利用“短而快”的方式,利用纳税期间的时间差[13]等,短时间内收取并开具发票。 ,然后逃跑并取消。 作案手段简单粗暴,因此也被税务稽查部门称为“暴力虚开发票”。 这种方式往往涉及金额巨大,也是很多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
利用政策虚开政策性发票,是指开票方利用其与发票项目往来时享受的农产品税收优惠、立即退税、各类财政补贴等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收款人。 骗取优惠补贴的行为。 理想的增值税模型要求税率尽可能设置为单一税率。 从公平原则和减轻增值税累退性的角度考虑,应设定优惠税率,或对基本消费品实行免税。 [14]比如利用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又比如利用财政补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
3. 虚拟输入和虚拟输出
当你为别人进行虚拟支付、让别人为自己进行虚拟支付、或者你为自己进行虚拟支付时,都有可能产生虚拟输入和虚拟输出。
一是以空壳公司为平台,没有实际经济业务。 通过虚构交易,一方面允许他人为自己作虚假主张或为自己作虚假主张,另一方面又向他人作虚假主张。 这种类型与上面提到的虚拟逃逸本质上是一样的。 唯一的区别是虚拟逃脱省略了条目的虚构部分。 经过一段时间的虚拟开放,你就会逃离,“拍摄、换地方”。
第二类是洗票、虚假开票。 洗票是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过程中故意增加中间环节。 洗票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间环节是进项发票或输出发票,往往没有实际的业务活动。 经过层层流转,达到更改发票或洗发票的目的。 所谓发票洗钱与洗钱类似,就是将上游企业通过“暴力虚开”等方式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流通链条中拉长,达到难以识别的效果。 所谓更改发票,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不断更改产品名称,以达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或逃避特别税的目的。 比如第一部分的石油改票案就是典型的改票洗钱案。
第三种是双开口、环开口等特殊虚拟开口。 在企业经营中,常常会设定一些考核指标,如销售额、业绩等。实践中,为了达到上述指标,曾出现过捏造商品交易事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在两方或多方之间发布的。 通过虚开专用发票增加销售额和业绩,但各方都会如实缴纳相应税额,且由于反方向和环内开具的专用发票金额相同,因此已缴纳或抵扣的税额也会是平等的,客观上不会有任何附加值。 税金损失。 正如第一部分中提到的虚假融资案件,有的是以“循环开口”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开票公司通过虚构供货事实收取货款来实现融资目的,收单公司通过将货物转移给控股公司虚增销售业绩。 在此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企业、收票企业、控股企业之间流转。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适用
根据本文的法益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增值税财产的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而增值税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罪,即,必须根据一般经济运行模式来判断。 骗取国家税收的危险。 [17]上述类型案件有以下三种法律适用路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予处罚
(一)虚开虚拟产出项但不虚开进项、虚开保单发票的,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当为他人制造产品时,就会出现虚构销售而非虚构投入。 其中,以逃票方式虚开、利用保单票虚开的行为,存在造成国家增值税标的公共财产损失的危险。 失控的虚假发行是以空壳公司为基础的。 没有实际操作,通过虚构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短时间内开出大量发票后,就逃跑并失去联系。 对于其他虚开增值税的行为人,不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产出纳税。 也就是说,这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缴纳销项税额,而是扣除了进项税额。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虚假开具政策性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立即退税、财政补贴等发票项目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这种行为包含行为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退税、财政补贴等国家公共财产损失的风险,可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
(二)开票企业编造进项、销项的,可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 如上所述,开发票公司虚开发票与逃逸式虚开发票本质相同,都属于税检部门所说的“暴力虚开发票”。 这两种形式都是依靠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虚开专业增值税发票。 其中,逃逸式虚假发行根本不伪造或虚假发行输入,并且进行了大量的虚假发行。 之后他就失去联系并逃跑了。 除了虚报费用外,开票公司还虚报投入,但投入不申报或者申报后不缴纳税款。 这两家都是专门开具发票的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来牟利。 他们的行为会造成骗税即增值税财产流失的危险,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三)对虚构出品但不虚构进项虚开剩余发票,以及同时虚构进项和虚构出品的洗票行为,需要进一步分类处理。 在虚开余票的情况下,其目的可能是通过“票货分离”的方式故意产生超额销售,并且在虚开余票的过程中,还可能进行洗票行为,例如上述金票盒; 可能是因为目前的经营情况,出现了超额销售,将超额的发票虚开给他人,赚取发票费用。 就发票洗钱而言,可能是该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达到出售发票牟利的目的,该公司有意增加发票流转流程,并在出售发票前进行一系列发票洗钱活动。 这使得它很难被发现。 该机构发现,这种洗票行为有时与前述通过“票货分离”出售剩余门票的行为相结合。 换票和洗钱的过程也有可能是由少数特定参与者控制的。 演员卖票并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逃避一些特殊税收,比如上面提到的油票换票案。 我们无法概括使用剩余发票错误地发出洗钱的发票。 有必要根据一般经济运营模式判断是否存在VAT财产所有权损失的风险。 在特殊增值税发票的发行相对复杂的情况下是一个涉及国家公共财产的抽象。 危险的。 例如,通过“将门票与商品分开”来专门创建盈余门票并出售盈利,并在虚假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之后,他们还需要更改门票并洗钱。 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可能用于欺骗税收状态,即导致增值税的财产损失。 可以因虚假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而被定罪和惩罚。 但是,当特殊增值税发票的流通相对简单并且循环受试者很明显时,尤其是当参与者之间的内部循环时,如果演员使用剩余发票来虚假发行或更改发票,以洗钱,以洗钱,没有失去国家公共财产的风险。 例如,如果您从事百货商店行业,因为销售目标是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那么将有剩余的发票为他人发行甚至是真实地发行为他人发行。 如果该方是具体的,并且收款人允许肇事者由于投入不足而错误地发出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则没有欺骗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抽象风险,因此不能被视为这一犯罪。 另一个例子是石油发票转换案例。 尽管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已经通过洗钱层,但它们却在特定实体(特别是肇事者的控制公司)之间分发。 每个实体还基于有关特殊增值税发票的信息。 税额已与增值税一起支付,并且没有欺骗增值税财产所有权的抽象风险,因此不能将其视为这一犯罪。
2.可以作为其他犯罪处理
尽管错误地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类型不会导致降低增值税财产所有权的风险并不构成虚假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如上所述,这不一定是无辜的。 如果它导致该州应缴纳的税款减少,则构成逃税和虚假发票的犯罪; 如果它只是违反了发票管理的命令,则可能构成虚假开票的罪行; 如果允许他自己虚假发行自己,则可能构成非法购买。 特殊增值税发票犯罪。 尤其:
(1)虚拟投入而不是产出的案例类型可能构成逃税,虚假开票或非法购买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犯罪。 虚拟的输入而不是虚构的输出是通过要求其他人向自己或自己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来解决不足的输入问题,以便在产出真实时扣除税款。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逃税。 它不是税收欺诈,因此并不构成虚假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 但是,如果逃税行为符合逃税犯罪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将其确定为逃税犯罪。 同时,它也可以构成发票虚假发行的罪行。 如上所述,虚假发行没有导致国家公共财产风险的特殊增值税发票的法案可以确定为虚假发行发票的罪行。 《刑法》第205-1条规定,“ 200”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明显的组成要素和边界要素。此外,如果从其他人那里购买了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则可以还构成了非法购买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如上所述,该罪行的保护法律利益与涉及特殊增值税发票的其他犯罪不同。该犯罪的保护法律利益是法律利益,是的命令。发票管理,因此可以将不造成纳税责任或国家公共财产损失危险的特殊增值税发票的非法购买被视为这一犯罪。非法购买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有关,而虚假发票的罪行和非法购买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是虚构的竞争关系。
换句话说,作者认为,真实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相对有争议,当然并不构成虚假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但这也不是无辜的。 取而代之的是,如上所述,它可能构成逃税犯罪,虚假发行发票或虚假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 非法购买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 其中,对真实发行构成逃税犯罪的观点的可能批评是,实际发行的商品的数量和数量与实际交易一致,这仅仅是因为供应商没有资格要发行其他人代表他人发行的发票,因此不应考虑逃税。 但是,作者认为,如上所述,逃税罪是法定犯罪。 这是征税国对未能根据国家行动,社会需求,公共行动和其他需求履行其税收义务的公民施加的惩罚。 这是对行政管理的需求。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小型纳税人没有资格发行发票,这也是税收管理系统的一部分。 如果小型纳税人允许普通纳税人错误地签发特殊增值税发票,然后扣除税款,则还会破坏税收和行政管理的命令,并导致州缴税(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时应付税款的金额是否减少产出税(而不是减少投入税)也构成了逃税犯罪。
(2)在虚拟的输出项目中伪造盈余发票,但不是虚构的投入项目可能构成逃税和虚假发票的犯罪。 如上所述,错误地发出了虚拟输出项目而不是虚拟输入项目的剩余发票。 如果发票对象是具体的,目的是解决收款人投入不足的问题,则此行为不包含损失增值税财产所有权的抽象风险,并且不构成虚假发行特殊价值的犯罪 - 添加税收发票。 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为收款人提供了逃税的帮助。 如果它符合逃税罪的组成部分,则可以构成逃税罪的附属。 同时,这种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的顺序,也可能构成虚假开票的罪行。 从同一时刻开始,逃税罪和虚假发票犯罪的同谋罪是虚构的竞争关系。
(3)虚拟产出项目和虚拟投入项目中的发票洗牌可能构成逃税和虚假发票的犯罪。 同样,如果循环实体是特定的且内部流通的,涉及虚拟产出和虚拟投入的发票洗钱,并且每个实体根据在特殊增值税发票中记录的税额支付相应的税款,则此行为不涉及这种行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损失。 抽象危险并不构成虚假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 但是,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其他应税税的损失。 例如,石油账单交换案件将导致消费税的损失。 如果它符合逃税罪的组成部分,则可以确定逃税罪。 同时,这种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的顺序,并且可能构成虚假开票的罪行。 逃税罪和虚假发票的犯罪是目的和手段的含义。
(4)产出和输入项目中的虚拟分割和循环可能构成虚假发票的罪行。 虚拟产出和虚拟投入项目中的分裂和循环不太可能导致州公共财产损失或应付州税的损失。 因此,它并不构成虚假发行特殊增值发票的罪行,也不构成虚假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 逃税。 但是,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发票管理的顺序,也就是说,不允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或周围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它可以构成虚假发票的罪行。

3.不构成犯罪
虚假发行特别增值税的发票并不构成虚假发行特殊增值发票的罪行,也不构成逃税犯罪或发票的虚假发行犯罪。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隶属关系的形式很普遍。 由于业务资格和其他要求,该关联方需要以附属公司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 附属方支付会员费,并且附属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 相关法律不禁止这种业务形式。 对于附属业务,资金,商品,物流等都是以附属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且附属公司还发行了特殊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与商业模式一致,不适合定罪。
笔记:
[1]参见千省省级高等法院(2018年),宗教Xingzhong第397号刑事裁决。
[2]请参阅Huludao City中级人民法院(2013)Huxing Erchuzi刑事判决号00010; 华沙律律师事务所:“主要案件发布:40亿石化发票变化案件的公共安全局提起了一个“虚假定罪”案件,调查已转移,检察官将“逃避逃税”指控更改为“起诉”,SOHU,SOHU,SOHU,SOHU .com,上次访问:2020年12月6日。
[3]请参阅Anhui省Changfeng County人民法院(2017年)Anhui 0121 Xingchu No. 326刑事判决。
[4]请参阅江西省普林克斯城中级人民法院的第10号刑事判决(2015年),pingxing erzhongzi,以及Zhuang自治区Rong County的第356号刑事判决(2016年)GU0921 Xingchu。 其中,普林克斯城中级人民法院得出结论,罚款是免除的。 但是,根据判决,普林克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构成了错误发出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 但是,由于采购官没有按照“没有额外的上诉罚款”的原则抗议,因此维持了第一架判决。 也就是说,每个被告应免除刑事处罚。
[5]请参阅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第157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购买了输入发票以抵消产出项目的事实,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构成了非法购买特别增值税发票的罪行和错误的罪行发行他们。
[6]请参阅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第157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需要错误地签发特殊增值税发票以融资的事实,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他不认罪。
[7]参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6)第157号刑事判决。
[8]请参阅智人省Shaox的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Zhejiang 06 Xingzhong No. 675刑事判决。
[9]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件,以全面发挥司法职能,以保护财产权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张·穆基安格(Zhang Mouqiang)的案件,用于虚假发行特殊的价值税收发票。
[10]参见Wang Xiaojuan等人:“ Shanxi高等法院关于伪造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的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网络,上次于2020年10月26日访问。
[11]参见李洪:“日本刑法的本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12]请参阅Zhao Jinbei和Zhang Bo:“关于宁布“金票”案件触发的税收检查和监督的想法,每月会计,第3期,2019年第3期。
[13]请参阅第13条的“增值税临时法规”(2017年修订)。
[14]请参阅国家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编辑的“增值税法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民主与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15]参见湖南省江坦中级人民法院(2018)Xiang 03 Xingzhong 352号刑事判决。
[16]请参阅山东省德州市Dezhong中级人民法院的第61号刑事判决(2015年)。
[17]参见张明凯:“刑法(第2部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16页。
*本文发表在2021年3月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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