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款是什么在钢材或其他大额建工材料的买卖合同中

01
涨价是多少?
在钢材或其他大额建筑材料的销售合同中,经常出现以下条款:
“钢材价格以XX网每日报价加每吨80元的运费、吊装费为基本价格。另外,自签订交货单之日起至付款之日,钢材价格为每吨80元。线材二级钢每日涨价4.40元/吨,等级钢每日涨价4.80元/吨。
“A公司向被告B公司销售钢材2700吨,B公司在供应每批材料前,均书面通知A公司本批次所需材料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价格确认函,作为该批材料的结算单价;如B公司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则所付货物单价减少2元/吨若B公司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后付款,则未付款部分的货物单价每天增加5元/吨。 ”
“产品定价以当日XX地区钢铁信息网站公布的价格为基准价。供货价格=基准价+运输费+仓装费。另外,自供货之日起,每日需方实际欠款总额的1.8%的增加部分将支付给供应商,用于弥补供应商资金被占用造成的损失,双方实际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加价×数量天数+运输费+仓库装货费。”
此类条款的特点一般是根据买方付款时间的提前或延迟,应支付的总金额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增加。 起点不限于买方付款期限届满。 此类协议也可能适用于提前支付的价格。
这种条款的合理性在于,钢材销售多用于建设项目,供应量巨大。 供应商占用的资金数额也是如此。 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的标的金额往往超过百万甚至千万。 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供应商的资金被大量占用。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约定涨价条款。
02
涨价协议书
至于涨价的名称,有的合同直接规定为“涨价”,有的合同规定为“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损失”,还有的规定为“补偿”、“延期补偿” 、“预支资金”和“预支资金”。 人们“抬高资本价格”的现象并不少见。 但无论名称如何,共同点是随着买家付款,价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涨。
涨价协议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从某个时间点开始,按照一定的标准不断加价,直至收回成本。 例如,买卖双方约定“X月25日结算货款,如不能按时付款,则视为违约,每吨价格上涨每天6‰。”
二是根据不同的支付节点确定不同的加价标准。 例如,如果买卖双方约定“超过约定日期1个月内付款的,价格按每吨每天上涨2.5元重新定价;超过约定日期1个月以上付款的,价格重新定价”。 ,价格将按每吨每天上涨3元的价格重新定价。”
三是确定建设节点作为支付节点。 买家收到物料后、付款节点前,按照一定标准实行涨价; 若在付款节点后未付款,则适用违约金条款。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如果买方在收到货后一周内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则从收到货后第八天起,价格每吨每天上涨3元,最高120元”。天;如买方未能按时付款(超过120天)向供应商付款时,每逾期一天,需方应按5‰的比例向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付款金额。”
第四,在实施涨价的同时,买方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 例如,买卖双方约定“从该批钢材运抵工地的第二天起,价格每天每吨上涨5元,并由买方承担3元的违约金”。每日未支付金额的 ‰ 支付给卖方,直至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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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涨性质的确定
对于此次涨价的性质,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涨价的本质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当需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时,将按照合同加价条款赔偿供方损失。 这种观点认为,涨价往往超过损失的30%,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涨价不应该作为付款的一部分。 如果作为货款的一部分,供应商很容易不主动收货,故意拖延加价,以寻求无限增长。
另一种观点认为,加价是付款的一部分,是结算单价的组成部分。 作为变量,直接影响最终和解金额的确认,用于确定债务人货币债务金额,而不用于违约救济。 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付款不构成提前付款或逾期付款,但通常通过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或结算条款结算。 该观点认为,涨价条款的设置并非惩罚性措施。 设定涨价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供应商的融资损失,保证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 无论需求方选择哪种支付方式,只影响结算,不影响结算。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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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涨价的一般规则
司法实践中,涨价行为的认定和裁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按照约定。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字5181号
“根据《钢材采购合同》的规定,因恒威公司未提供新版税务发票,綦建公司在未提供新版税务发票前仍可以拒绝支付加价费用。綦建公司收到后新版税务发票,加价据此,原审判决以启建公司收到发票的时间为依据,认定启建公司应支付的加价款为3827584.66元。证据,并非不能证明,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恒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037号
“至于是否支持涨价的问题,涉案双方签署的两份《供货协议》中均对涨价作出了约定。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中航工业的涨价幅度后确定中航工业的涨价幅度。”所提供木材的种类和数量。主张应予支持。即使无法区分树种,也应按照合理标准确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主张协商一致变更涨价协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因付款人迟延付款而加价,法院会倾向于将其认定为违约金,并适用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字3762号
“从《工矿产品购销框架合同》及《协议》内容看,江西城建公司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协议表述为“增加如此,原审将逾期四个月以上的逾期款项认定为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江西城建公司的请求,减少违约金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自每批钢材收到四个月后的次日起减为固定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直至每批货款付款之日止,适当兼顾双方利益,对江西城建公司不公平。”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2095号
“本案中,明世公司与中建三公司在供货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时应支付的加价款,并在付款协议中载明了延期付款的费用。约定该内容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中建第三公司违约时支付一定金额,弥补明石公司利益受损,主要是赔偿性的,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符合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因此,滞纳金的性质应视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约定的滞纳金费用是否过高以及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予以认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清算的损害赔偿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当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时,约定的违约金确实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金进行一定调整,调整幅度属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力量。”
案例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372号
“永创公司与青岛分公司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青岛分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按每吨每天4元的标准加价计算。 该协议实际上是一份违约金协议……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共同赔偿山东永创贸易有限公司的违约金。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1月29日止,基数为7636271.77元,2014年1月30日至判决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日,基数为7636271.77元) 5836271.77元,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
(3)如果加价是为了保证最低购买数量,法院可以认定为货物的价格。
案例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131号
“双方在合同中设定了涨价条款,是为了保证钢材销售数量能够满足合同规定,实现合同目的。而且,涉案两份合同中关于涨价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龚鹏贤、贾玉忠在采购数量不足,价格为4000吨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涨价,以确定钢材单价,这并非违反钢材价格处罚协议。合同中的加价应视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具有违约金性质。”
综上所述,涨价的性质取决于协议的性质。 如果因付款人迟延付款而导致价格上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认定为违约金,并有权减少; 但是,如果价格上涨是由于付款原因而导致的;如果是在付款期限届满之前基于某种激励措施或为了确保最低购买数量,则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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