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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解析建筑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垫资与逾期付款条款详解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1-19 03:04:34 89

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30日,某冶金公司与某盈利公司签订了《建筑钢材购销合同》。涉案合同主要约定:第五条资金占用费结算方式、期限及计算方法:(自供货之日起至60日内):需方按每批次预付交货计划的10%,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开始发货。自供货之日起至60天内,供应方向需方提供最高预付款量为700吨。如果满足以上两点中的任何一项,需方必须在2天内一次性支付100%的货款。预付款期限、金额、付款时间等。逾期付款的,结算单价在合同约定基价基础上上调4元/吨/日(不含税),直至结算日。上述部分不含税,买家开具发票前须缴纳相应税费。逾期则按每天每吨加价4元计算浮动价,直至全额付清。逾期浮动价格按每天每吨增加4元计算,直至全额缴清。需方充分理解双方合作供应商的微利本质。需方付款时须先抵扣逾期浮动涨价费、税金、违约金。然后抵消本金。

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2月29日,某冶金公司向某公司供应钢材866.618吨,双方形成两份“声明”。

争议焦点

浮动加价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4元/吨/日(不含税)标准计算,直至结算日。

律师观点

针对上述问题,我查阅了法律法规,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使用了自制的表格,简化了报表冗长的计算过程,以帮助法官理解声明中载明的数据信息并明确了本案的主要诉讼事项。请:钢材付款构成及浮动加成金额,并提交支持类似加成标准的判断。作为参考,法官重点关注: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对账,就货款金额和浮动加价达成一致,并有明确的计算方法,证明准确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是为了“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引导法官在是否可以裁决的范围内支持我们的主张。

法院认为

《建筑钢材购销合同》是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全面履行。

根据《建筑钢材购销合同》及两份《声明》,某冶金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货款和逾期浮动涨价款。这是基于合同的,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李公司向支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和逾期浮动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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