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内国常会第二次“点名”大宗商品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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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铜价行情、百年建设网、地方住建部门等。
5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作出部署,确保大宗商品供应和价格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这是7天内国务院常委会第二次“点名”商品涨价!
5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及其影响。
建材价格终于要回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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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受国际传导为主的多重因素影响,部分商品价格持续上涨,部分品种价格再创新高。 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的不利影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精准调控要求和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政策,保障商品供应。大宗商品,遏制不合理涨价,努力防止居民损失。 消费者价格传导。

一要多措并举加强供需双向调节。 落实提高部分钢材出口关税、实行生铁、废钢进口零关税、取消部分钢材出口退税等政策,促进国内市场供给增加。 着力调整结构,抑制高耗能项目。 充分发挥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督促重点煤炭企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增产保供,增加风电、光伏、水电、核电等发电量,确保迎峰度夏能源安全。 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大宗商品进出口和储备监管,推进通关便利化,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供稳价能力。
二要加强市场监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期货、现货市场联合监管,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查处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 对签订垄断协议、散布虚假信息、哄抬物价特别是囤积居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是保持货币政策稳定和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帮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成本上涨等生产经营困难。 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政策,按月足额退还先进制造业企业增量增值税抵免额,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落实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补贴等政策,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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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全国主要城市主要建材价格


◎上海:建材市场价格早盘下跌80%;
◎北京:建材市场价格早盘下跌90%;
◎杭州:建材市场价格早盘下跌150元。
◎上海、广东价格暂稳;
◎云南:丽江地区混凝土价格下跌10-20元/立方米。
◎上海地区价格暂稳;
◎浙江:舟山部分主流品牌砂石价格小幅上涨2-3元/吨;
◎福建:闽南地区水泥市场价格下跌10-20元/吨; 龙岩水泥市场价格下跌约20元/吨。
◎贵州:遵义地区水泥价格上调30元/吨;
◎广东:梅州部分牌号水泥价格小幅下跌20元/吨;
◎河南:洛阳水泥企业陆续宣布高标水泥价格上调30元/吨; 郑州水泥企业陆续上调高标水泥价格30元/吨;
◎安徽:淮南地区低标水泥价格小幅下跌20元/吨。
◎上海、深圳价格暂时稳定。
◎浙江:舟山部分主流品牌砂石价格小幅上涨2-3元/吨。
◎华北地区: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10元/吨;
◎华东地区: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9元/吨;
◎华中地区: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12元/吨;
◎华南地区: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9元/吨;
◎西北:该地区价格较昨日上涨67元/吨。
◎华北地区:该地区低价收购价较昨日下跌50元/吨。
◎杭州地区价格暂稳;
◎上海、南京部分厂家价格上涨70元/立方米。
◎上海、杭州、南京地区暂稳定。
◎上海、广东价格暂稳;
◎陕西:西安地区矿渣粉价格上涨10元/吨。
◎上海、杭州、南京地区暂稳定。

螺纹钢价格
5月20日,Myspic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为5816.48,较上一交易日下跌3.68%。 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5434元/吨,下跌188元/吨。 重点城市:北京5450元/吨,下调100元/吨; 上海5160元/吨,跌210元/吨; 广州5490元/吨,跌160元/吨; 西安5470元/吨,跌180元/吨。

水泥价格
5月20日水泥价格指数为512.19,与前一交易日持平。 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为469元/吨,与前一交易日持平。 重点城市:北京500-520元/吨; 上海575-626元/吨; 广州540-560元/吨; 西安420-430元/吨。


具体价格
5月20日具体指数为463.07,与前一交易日持平。 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金及无泵平均价格为438元/立方米,与前一交易日持平。 重点城市:北京445-465元/平方米; 上海500-520元/平方米; 广州610-630元/平方米; 西安470-490元/平方米。


砂石价格
5月20日砂石均价为114元/吨,与上月持平。 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62元/吨,机制砂136元/吨,碎石123元/吨; 广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石125元/吨; 西安天然砂123元/吨,机制砂103元/吨,碎石101元/吨,下跌2元/吨。


随着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很多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都面临着如何应对对合同履约影响的问题,尤其是建筑企业。 对于自行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PPP合同以及相关建设工程特许经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合同处理钢材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参照:并参考以下主要法律。 根据规定和其他规定,考虑是否可以与建设单位等合同对方协商或提出索赔。 必要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01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合同的继续履行有明显的影响的。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02
2019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重大工程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较招标时基准价波动幅度超过合同价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与招标时基准价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而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动;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变化;
(四)建设单位造成的工程造价、工期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03
早在2007年、2008年,由于人工、材料、班次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全国多省份就曾发文澄清“合同未明确载明或强行规定”的问题。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 规定要求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调整价差。

《建设工程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及承包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工程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04
近年来,多地就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出台文件,要求切实保护建筑企业权益。
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粤建石函[2018]2058号
地方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和基础设施投资加大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沙子、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双方可预见的幅度和范围。 所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建设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建设带来质量和安全隐患。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请认真贯彻落实。
1、密切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中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上半年全省经济分析会议部署,按照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相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积极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筑材料管理动态协同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收集活动,广泛开辟砂源,满足全省建设项目对合格工程砂的需求,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
2.加强建材价格信息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分析判断建材价格走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城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工程造价监管》(粤建价[2017]248号),加强市场价格走势监测、预研和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劳动力和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以及各类成本指标,指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化进行研判,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供支撑。
3、提高合同双方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是由多种客观因素造成的,超出了双方根据以往经验可以预见和避免的范围和风险。 这对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 在编制和审查工程投资概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价格控制、招投标价格、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决算)等工作时,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首先,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成本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材料可定价的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范围后的调整方式。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异常波动,超出双方根据以往经验可以预见和避免的范围和风险的,请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8.2条合同价格调整方法重新协商原则。
4、加大建材价格纠纷调解力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筑材料价格纠纷调解机制。 对于合同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纠纷,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迅速调解,推动项目顺利进行。 施工进展顺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8 月 28 日
河南



吉林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上涨幅度和影响时间是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 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解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缺陷的,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城乡建设令第16号),现对建设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市、州、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和综合价格,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
2、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基(标控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3、合同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商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合同中未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范围且未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超过风险范围时的调整方法的,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价差在5%(含)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价差; 价差超过5%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价格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的后果。 调整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低价格,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11 月 1 日
陕西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陕建发[2018]284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受各种市场因素影响,我省砂、石、水泥、干混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尤其是近两个月,个别价格有所上涨。 材料严重短缺,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项目各方应应对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按照市场风险分担的原则,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1、严禁在工程合同中强制约定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
2、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及其建设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范围。自己的能力。
3、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的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四、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要对涉嫌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市(区)建设造价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加大发布频率,确保发布信息与市场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9 月 3 日
佛山

中山

深圳

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相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去产能、加强环境治理等因素多重影响下,全国建材价格普遍上涨。 深圳是一个矿产资源严重缺乏的城市。 砂石等原材料主要由周边省市供应。 他们受上游市场影响较大,导致砂、石、混凝土价格大幅上涨,超出了开发商和承包商双方可预见的范围和范围。 承担的风险。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及经报市政府批准,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结合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条的规定《规定》规定,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主要材料价格可以调整的范围,并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以及范围后的调整方式。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应由双方公平合理分担。 禁止在建设合同中设定不调整等无限风险条款。
2、风险分担及协商调整项目成本
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工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已签订封闭式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施工合同中未对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进行调整的,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一致,对2018年7月(含7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的材料价差进行调整。
3、提高工程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成本的影响,并在招标、备案过程中作出书面承诺,不在工程建设中设置无限风险条款。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条款,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 年 1 月 17 日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风险分担和合理价格风险管控。工程定价应实行分摊 原则上,承包商应承担一定程度的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根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计价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表述来明确风险内容和程度。
2、合同中以无限风险、全部风险等表述明确材料价格风险的,发包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调整范围仅限于主要材质。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含5%)以内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若波动幅度超过±5%,则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方法参照《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录“A.2 成本信息价差调整”( GF-2017-0201)总合同第11.1条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随附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十一、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双方约定范围的,合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方法一: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
……
方法二:利用成本信息调整价格。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价格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班次价格波动影响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的工程造价计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调整管理机构核定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 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应当经承包人批准,承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一)劳务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费调整规定的,合同双方根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费等文件调整合同或其授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机构。 的价格,但承包商的人工报价或人工单价高于公布价格的情况除外。
(二)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价格调整,以承包商提供的基准价为依据,并按照下列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 承包商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的:除非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当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涨5%以上时合同履行期间的基准价格,或者材料单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涨5%以上。 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所列材料单价计算,下降幅度超过5%的,超出部分应作相应调整。
② 如果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如果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下降超过 5%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按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明示的材料单价计算,上涨超过5%的,超出部分作相应调整。
③ 如果承包商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等于基价:除非专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材料单价的增减合约超出基准价±5%的部分,超出部分将作相应调整。
④ 承包商在采购材料前应将材料采购数量和新单价报承包商核对。 承包商确认用于工程项目时,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确认信息后5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接受并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承包人未经承包人事先核实而自行采购材料的,承包人有权不调整合同价格。 经承包人同意,合同价格可以调整。
前述基准价是指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或者专项合同条款中给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 价格原则上以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价格准备。
(三)工程机械单价或者工程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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