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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浅析钢材买卖合同中关于加价款的司法认定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5-18 21:02:53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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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钢材销售合同提价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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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实践中,由于钢材价格透明、供货量大,出现了交货时间长、资金占用大等问题。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涨价几乎已成为行业惯例。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标记的性质存在很多争议。

[关键词] 钢材销售合同提价违约金性质的认定及预付款期限

一、涨价概况

在钢材销售合同中,供应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钢材涨价条款。 涨价是对供应商的特殊保护,也是对需求方迟延付款的特殊惩罚。

(一)涨价协议书

实践中,涨价协议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1、供需双方同意,自供方供货之日起,按未付款钢材数量每吨每日加价X元计算涨价,直至需方全额支付钢材货款为止。 。

2、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结算期限。 结算期间,价格将在原结算价基础上上调; 结算期满后,在原结算价的基础上实行新的涨价。 此时的涨价标准通常高于结算期。 在加价标准之内。

(二)关于涨价性质的不同争议

在实践中,对于标记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

1、所有涨价协议均为价格条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根据货款确定。

2、所有涨价协议均为违约金条款,应根据违约责任确定。

3、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期的,结算期内的加价部分作为货款,结算期内的加价部分作为违约金。

4、涨价的确定以在合同中出现的位置为准。 如果加价出现在价格约定的位置,则应视为货款支付;如果出现在违约责任位置,则应视为违约金。

二、关于价格上涨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

(1)确定所有涨价都是付款的一部分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中[(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4号],双方当事人约定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交割单至付款日截至目前,二级钢材价格每吨每天上涨4.40元,三级钢材价格每吨每天上涨4.80元。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还有其他约定。 此次钢材涨价协议属于钢材价格协议,并非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双方关于钢材涨价的协议并未违反相应规定。 法律规定和协议应得到支持。

上述案件中,双方并未约定加成计算的期限,加成是决定货币债务金额的不断增大的变量,直接影响最终的交易金额。 虽然这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但也可能出现供应商为了获得巨额提价而故意不接受需方付款,导致需方承担巨额应付义务的情况。 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

(2)将所有涨价确定为违约金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中[详见(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98号判决书],法院对涨价的认定如下:“本案中,双方未另行约定涨价。” 《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仅在材料价格条款中约定。 邵阳路桥公司收到货后30天内未付款的,钢材价格每吨上涨120元,水泥价格每延期一个月上涨1%或2%。 兴趣。 上述加价或利息将于供应商预付款期满30天后收取。 这是双方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达成的协议。 原判决认定这是违约金条款并无不当。 。 当事人一致认为逾期支付钢材的违约金过高,但原判将违约金调整为所欠金额的30%,不妥。”

法院不仅将全部涨价认定为违约金,还认为约定的标准过高,对违约金进行了酌情调整。 这样的判决不禁让人思考,按照法院降低的违约金标准计算出的需方应付价款是否会低于供应方的融资成本。 如果是这样,这样的认定不仅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利益,同时也涉嫌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单独认定价格上涨的性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川闽终1164号]审理的一起钢材销售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涉案合同中的单价条款约定了‘加价’内容,合同中明确了钢材定价原则,是根据供应商的采购成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的,结合民鲁润成都分公司垫付供货资金的情况进行解读。从系统角度看,合同约定的收到货物之日起120天内的加价是付款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以此为基础确定了加价的计算期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增加为120天,符合商品价格最终应为固定价值的经济规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付款期限内双方约定的加价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并酌情减少了付款期限外的违约金。

2014年8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渝高发[2014]184号)第四条、“销售合同中关于支付涨价费、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协议性质是什么?” 分析如下: 销售合同规定,买方在预付款期间向卖方支付“加价”费用。 “资金占用费”等金额,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前就预付款期间的货物价格达成的特殊协议,应认定为价格条款。 双方同意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涨价费”、“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双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被视为违约金条款。

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大多数法院更倾向于这种单独对待涨价的意见。 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 对于供应方来说,在合同中设定加价条款,有利于促使需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信,有利于保证卖方的合法权益和目的的实现。合同的。 但如果没有合理限制涨价幅度和预付款期限,由于需方持续欠款,钢材价格将持续上涨,导致钢材涨价幅度远高于钢材基本价格。钢材,最终会偏离市场供求关系,违反市场定价。 经济法导致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违反公平原则。

3.以声明形式确认的涨价司法认定

如果双方以声明的形式确认了应支付的本金和加价,但加价属于违约金性质,应如何确定? 四川省高院2015年发布的典型商事案件【(2014)川民终字第668号】认为,最新的《和解(协议)确认书》(和解书)是在双方上次和解期间形成的。两党。 (包括涨价),债务的具体金额是固定的,因此需方应按照该具体金额向供应方支付钢价。

结合判例检索,笔者认为,对于陈述书等具有和解性质的文件,如果能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大多数法院不会纠缠加价的性质。 债权和债务的重新确认。

4、合同中设定涨价的建议

鉴于上述分析,法院在认定涨价性质时通常会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看涨价的具体协议;二是看涨价的具体协议。 其次,看设置涨价的目的。 现在:

(一)如果约定从供货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加价,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和逾期违约责任,则该条款的逻辑可以体现为:涨价是关于钢材价格的协议,并不属于需方迟延付款的惩罚性违约协议。 本次涨价为合同结算价,涨价是钢材价格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有效。 合同条款具体操作建议为:

1、结算条款:基本单价以供货当日网上网站的公式价为准。 付款必须在供应之日起 X 天内支付。 结算单价每吨每天上调Y元。 明确付款期限为X天。

2、另行约定违约责任:买方未在结算条款规定的付款日期内付款的,买方应按照XXXX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设定涨价,并明确同意涨价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供应商资金被需方占用而造成的损失。 从条款的逻辑,我们可以探寻协议的初衷。 本协议对需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责任约定属于法律性质的违约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因此,不建议以这种方式设置标记。

从保护供应商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在约定涨价条款时必须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并在考虑融资成本和成本后综合考虑付款期限的涨价协议。利润。 同时,加价与违约责任应分开约定,突出加价与违约金的不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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