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常见误区有哪些?如何避免掉进这些坑?
开具、索取发票已经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就是这么常见的事情,却常常让纳税人掉入陷阱。现在就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学习如何避免这些陷阱!

开具发票的几个常见误区

票证格式不正确
01
例如,发票信息打印不清晰;发票信息错位甚至超出纸质发票边缘;发票信息被人为涂改等。
尖端
1.开具发票应注意以下几点:按数字顺序填写,项目齐全,确保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所有联次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2、使用针式打印机开具发票,打印发票前先调整好格式(可用A4纸调试),确保信息与发票各栏一一对应。
买家信息不正确
02
例如采购商名称填写不规范,如“上海XX有限公司”填写为“上海XX有限公司”或者“上海XX公司”;税号未按要求填写等。

尖端
应当要求采购人提供完整、规范的名称和税号,并逐字核对纳税人识别号。下列情形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对于电子商务、成品油分销等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可暂不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购买方为国外客户开具的出口发票;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开具的发票;
(4)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5)没有购买者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发票(手工发票等)。
政策依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时,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报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或服务名称填写错误
03
如未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按客户报销要求将“餐饮服务”开具为“会议费”;未按要求填写正确的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将“珠宝*金项链”开具为“钢*金项链”等。
尖端
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严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
政策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发票票面“商品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内将自动显示并打印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对应的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开具发票内容,不得根据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销售平台系统接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端,导入相关信息开具发票。系统导入的发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一致,若不一致,销售平台系统应及时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备注栏需填写
04

尖端
纳税人从事特定应税行为时,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备注栏。例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委托铁路运输企业代开印花税信息、使用差异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开具预付卡业务发票、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代理费发票、互联网物流平台公司代开具试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均应当填写备注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及其人员在华采购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17]5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说了这么多,但还是有部分纳税人不小心掉入开错发票的陷阱。如果真的开错发票了,该怎么办呢?别着急,我慢慢告诉你~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错误
1. 出具证明时如发现错误,将立即作废。
2、如果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电子发票错开如何处理: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不可回收的特点,一经开具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如出现开票错误、销售退回、销售折扣等情况,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提醒:①纳税人如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将原发票领回并注明“作废”或向对方索取有效凭证。②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还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1.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法务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退回、开票错误等情况的,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当视为无效,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出具时如发现任何错误,将立即失效。
3、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条件的,可以申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评论:
“符合取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退回的发票及扣款联是在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内收到的;
2.卖方未抄送税款、记录税款;
3.购买者尚未进行身份验证或身份验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身份验证不匹配”或“专用发票代码及号码身份验证不匹配”。
还要注意的是,发票联和扣款联必须退还,若不退还,则不符合取消条件。
(三)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
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有误,且已超过一个月,无法正常申报,我该怎么办?
1.纳税人处理方法
(1)纳税人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次月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纳税人如有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税款或者留抵以后应纳税款。
(4)纳税人因申报不符导致税控设备锁定的,应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异常转移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清卡。
2.税务机关处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位核查是否能够解决异常情况、是否能够解锁税控设备。
(2)经核查能够解决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移单,并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为税控设备解锁。
(三)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代开增值税发票错误
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发票机(或办税服务厅前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
1.出票时如发现错误,可立即取消并重新出票;
2.如发票超过一个月仍不能作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领红字增值税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发票。
若纳税人申领蓝色增值税发票的税种、税目与之前不一致,系统无法提取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只能重新申领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对于因代开增值税发票而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错误
1.出票时如发现错误,可立即取消并重新出票;
2、当企业开具的发票有错误或买家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但蓝字普通发票已经征税无法作废时,可以开具负数发票进行冲抵。
提醒:
开具发票后,如因销售退回需开具红色发票,则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向对方索取有效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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