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吉贸易有限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
驻马店市中吉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0MA3X57842L)
我局(所)于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8日对你(单位)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查,你公司为贸易公司,所属行业:其他综合零售。(一)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开票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为伪造的。
经检查,确认2015年12月,你公司接受的无锡中益友珠宝有限公司开具的25张增值税发票为假发票。
(二)购买商品名称与销售商品名称不一致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从无锡市中益友珠宝有限公司取得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33559606-33559630),货物全称:黄金,金额2480801.25元,应纳税额421736.25元。2015年12月,你公司向杭州妙藏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14218.97元,应纳税额410417.23元,开具的货物名称为:工字钢、槽钢、角钢、中板、平板,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不符。
(三)购销两地不同,无运费
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所售货物为钢材,买家在杭州,买家不在贵公司所在地,贵公司操作过程中无运费,所售货物较重且在外省,所以无运费。
二、裁定结果
我司检查组对贵公司进行检查后发现,贵公司购销的货物品名严重不符,且无运费,与正常的经营行为相比存在异常。经检查证实,你公司于2015年12月开具了25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14,218.97元,税金410,417.23元,价款及税金合计2,824,636.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共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金额2,414,218.97元,应纳税款410,417.23元,价款及税款合计2,824,636.20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你单位已被注销,现将有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你(单位)与我局(所)发生税收争议的,应当先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上述款项缴纳或者相应的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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