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钢材价格暴涨下情势变更制度的运用及走势分析


浅谈钢价暴涨形势下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 文/吴家华 —
2021年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钢材价格一路上涨,为了能够更加直观的展现钢材价格的走势,笔者通过数据收集,制作了简单的折线图。

(本表数据来源于中钢网,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每三个月提取一次数据。由于网站交易原因,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数据以低合金中板,40,Q345B,截至;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没有Q345B规格,因此数据以低合金中板,40,Q355B,截至。)
表格显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钢材价格波动但较为平稳。自2021年1月起,不到半年时间,钢材价格已涨至6000多元/吨,最高涨幅近40%。钢材作为建筑工程三大主材,在建筑工程价格结构中占有很大比重。如果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不设定主材价格变动的调价机制,那么钢材价格的疯狂上涨可能会大大吞噬建筑企业的利润。本文,笔者试图探讨建筑企业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制度来应对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钢材价格上涨问题。
一、钢价上涨的原因及风险
2021年以来,受市场需求回暖、全球流动性宽松、短期供给短缺等多种因素影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出现一波上涨。在钢价上的体现尤为明显。钢价的上涨,一方面是需求拉动,另一方面是进口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也受到国际市场回暖、大宗商品价格普遍上涨的影响。2021年5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无限期暂停中澳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下一切活动的声明。澳大利亚作为中国进口铁矿石的贸易国之一,占我国每年铁矿石进口量的一定比重。这一正当、必要的反制措施,也可能对钢价产生一定影响。
钢材作为三大主材之一,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在住建部门大力推广的装配式钢结构工程中,钢材的应用量和工程造价中钢材的比重特别高,因此钢材价格的上涨会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建筑业作为微利行业,毛利率通常不足10%,甚至不足5%,钢材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在工程中是否还能盈利。
在一些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建设单位会与施工公司约定风险调价条款,即当某种材料或人工价格超过一定的基准变动幅度时,由此带来的调价风险或收益由建设单位承担或享有。在没有风险调价条款的情况下,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公司都很难找到合适的调价依据。尤其是对于国有股东的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在缺乏明确的法律和政策引导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很难同意施工公司的调价申请。而施工公司没有调价依据,也没有很强的底气要求建设单位调价。在穷尽常见的调价方式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在情势变更制度中找到突破口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制度的具体规定与创新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基本内容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构成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与此前《合同法解释(二)》相比,民法典制定后情势变更制度构成的变化主要在于删除了“非不可抗力”的限制条件、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将“客观情况”修改为“基本情况”、增加了“合理期限内预先协商”的前提条件、增加了仲裁救济。在民法典下,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明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当因特殊事件(如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根本不能履行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予以解决。 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解决。
作为履行期限较长、合同解除可能给双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类型,钢材价格上涨通常不会直接导致双方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已无继续合作的基础。因此,钢材价格上涨后,建筑企业应对的主要突破口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3.情事变更制度在钢材价格调整中的运用探索
探究钢价上涨是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首先需要分析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与钢价上涨的性质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一)钢材价格大幅上涨是否构成合同基本条款的重大变更
也就是说,作为建筑工程三大主材之一的钢材,此次涨价幅度如此巨大,应当视为合同基础条款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为保护建筑企业合法利益,上海市建筑建材行业市场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约定建筑工程构件价格波动风险条款及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建议,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价格波动风险条款),钢材价格波动幅度原则上大于±5%的,发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二)钢材价格上涨是否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重大变更是指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钢价上涨直接影响了部分建筑企业的经营能力,甚至影响了其正常的生存能力。对于一些尚未开工或在建的项目,建筑企业可能已经因钢价上涨而“已经”损失了几千万甚至更多。如果建筑企业预见到或能够预见到钢价的涨价趋势,则很有可能或几乎不可能参与此类没有风险调整条款的投标项目。因此,钢价的不合理上涨几乎可以视为不可预见。
下文讨论的重点是此次钢材涨价是否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一般而言,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中固有的风险,风险变动不应达到异常水平。同时,商业风险作为固有风险,应为商业活动各方可预见、自愿承担。根据笔者收集的相关资料,本轮钢材涨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经济处于复苏初期,供给相对短缺;
2、与进口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有关。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印发《关于审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完全一致:在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的原则下,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如果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国际经济停摆、复苏初步稳固导致钢材及钢铁原材料供应紧张,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基本规定。
进口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的背后有一定的政治因素。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澳大利亚当局对中国政府、企业和公民发起无端的挑衅、指责和所谓的制裁,撕毁我国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签署的“一带一路”备忘录和框架协议。这些无理行为迫使中国政府采取正确和必要的反制措施。必要的反制措施可能会导致我国进口铁矿石价格在短期内上涨。
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各部委针对相应的不利后果,迅速出台相应措施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利益,如降低甚至取消钢材进口税、增加钢材出口税、控制劣质粗钢生产、加大全球废钢回收、增加从巴西等其他国家进口铁矿石、加大海外矿山建设布局等。但上述布局要得到有效落实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此期间,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市场的波动和我国正确、必要的战略行为,导致了钢材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引发的钢材价格暴涨,导致合同基本条款发生重大变更,属于不能预见的重大变更,不构成商业风险,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4. 钢价上涨 施工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 全面评估合同,用尽一切手段提高价格
陈嘉操律师在文章中详细阐述了建筑公司涨价的基本方法,读者可以参考。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调价条款,建筑公司承担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同时,建筑公司也要注意与调价相关的不利条款。例如,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材料价格下降带来的利润由承包商享受,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则由承包商承担。
通常,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或总承包合同)过程中,节点工期、总工期客观上出现延误的情况很常见。实践中,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后,施工公司会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一次性处理工期索赔。这种情况下,施工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尤其是本轮钢材涨价具有明显的时间阶段性,比如,如果正常工序完工时间在2020年底前,而节点工期因施工公司原因被推迟到2021年以后,那么钢材涨价的风险很可能大部分由施工公司承担。因此,如果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给签证,施工公司应尽快准备、收集证据。
因此,涉及钢材涨价风险的合同条款绝不仅仅局限于风险调价条款,建设单位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完整、系统的分析和评估。
(二)在合理期限内与建设单位协商并保留证据
不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采取诉讼还是仲裁,合理期限协商程序均应是建设企业必要手段。虽然建设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实体内容受制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一系列文件,但若钢价暴涨情况下合同条款的变更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则不应视为招标文件等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建设工程领域,通过协商一致方式分配钢材涨价风险的难度很大,诉讼或仲裁也很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民法典》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置程序条件是合理期限协商。因此,即便建设企业与施工单位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决钢材涨价后的风险分担问题,也应当准备合理协商的证据材料。
(三)采取诉讼、仲裁措施维权
采取诉讼或仲裁并不是建筑企业应对钢材涨价的最佳途径,而是在用尽其他手段之后不得已的选择。在利益面临巨大风险甚至损失巨大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尝试采取诉讼或仲裁维权。但即便建筑企业最终被迫采取诉讼或仲裁维权,也应提前与施工单位沟通。
4. 避免停止工作或终止合同
据多方媒体专家报道,由于铁矿石等原材料价格上涨,钢厂和市场看涨氛围浓厚,本轮钢价继续上涨的现实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或许今年的钢价还会维持高位运行。建筑企业如果寄希望于停工的方式来稳定钢价高位阶段,风险较大,短期内钢价下跌的可能性不大。在没有充分准备和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停工风险较大,可能给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都带来巨大损失。
同时,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更换承包商时承包商和承包方的损失都非常明显。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商事案件时,以稳定交易预期、促进和保护交易、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为基本原则。因此,单纯因钢材价格上涨而以协商一致或判决(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可能性不大。
五、总结
从目前来看,2021年以来全球铁矿石原料价格被推高,而全球钢材供需基本平衡,国内钢材需求量很大,各方对国内钢材市场非常看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钢材价格回落至去年同期的可能性不大。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的问题,建筑企业将承受巨大的风险和损失,相应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也实有发生。虽然存在客观困难,但建筑企业在已经用尽其他手段,且合同条款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建筑企业作为微利行业,应做好自我保护,重新审查、评估合同条款,并收集、固定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关于作者

吴家华律师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工作室
法学硕士,业务研究领域为建设工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近年来专注于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全过程风险防控及法律顾问服务。
建筑法前沿观察
由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工作室发起的原创文章专题专栏,聚焦建设工程纠纷焦点,以人民法院权威判例为依据,把握前沿司法脉搏,提炼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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