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案例】原告达达钢材公司与康康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河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公正高效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精心营造公平、高效、权威的法制化营商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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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商河法院受理原告达达钢铁公司与被告李某、康康建筑公司(以上均为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9月,达达钢铁公司作为供货方,康康建设公司作为需求方。 买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以买方的物料清单和报表为准。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货物吨位每月每吨人民币200元,递增计算直至货款结清。 买方加盖“康康建设公司工业园项目部”印章,委托代理人有李某签字。 2021年10月的收据显示,客户姓名为李某,货款共计15万元。 随后,李某开具欠条,称欠达达钢管销售处钢款8万元。 还款计划为2023年1月20日前还款2万元,2023年5月1日前还款5万元。债务人:李某。 2023年2月,李某通过山东某公司偿还了达达钢铁公司货款2万元,余下5万元尚未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中,涉案合同虽盖有“康康建设公司工业园项目部”印章,但并非康康建设公司印章。 虽然李某作为授权代理人签署了合同,但没有证据表明李某的授权是从康康建设公司获得的,后续的结算和欠条的开具均由李某办理。 据此,法院认定李某与达达钢铁公司存在销售合同。 达达钢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李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达达钢铁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向原告达达钢铁销售处支付货款5万元及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数据)。 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付款期限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违约金的起算点也照此计算。 变化。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方以卖方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销售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不涉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出卖人依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债务,请求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货款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逾期本金和利息的除外帐单、还款协议等中载明付款情况,或者销售合同中本金、利息等内容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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